某男,35岁,因骑自行车被汽车撞倒,右上腹“车轮碾过”伤后腹痛、头昏、乏力,急诊入院。体格检查:T37
问:司机张某驾车违章肇事撞人的行为和将伤者扔掉致其死亡的行为,在主观方面是否相同?如何处罚?
问:司机张某驾车违章肇事撞人的行为和将伤者扔掉致其死亡的行为,在主观方面是否相同?如何处罚?
A.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处安全罪
B.重大责任事故罪
C.交通肇事罪
D.危险驾驶罪
A.原告三年后才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已过
B.诉讼时效已经终止
C.原告向法院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D.该案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撞车之时开始计算
A.被汽车撞倒
B.心肌梗塞
C.被汽车撞倒和心肌梗塞共同作用
D.被汽车撞倒导致的心肌梗塞
第 65 题 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哪项?
A.甲某早上七八点的时候骑自行车沿京沈公路由北向南骑自行车行驶,行至某村路口附近,准备从西向东横穿公路进入村中。当甲某的自行车前轮越过路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道线时,适逢张某驾驶两轮摩托车由南往北行驶,因躲闪不及,摩托车的前轮撞在甲某的自行车中部,两车均翻倒在地。摩托车倒地滑行六七米,张某头部着地,经抢救无效死亡,甲某未受伤,甲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B.乙某在一仓库盗窃后为毁灭罪证临时起意放火烧毁现场,刚刚用火柴点着货物发现有人巡逻至此,于是扔掉引火物就跑,结果火被保安发现而及时扑灭。乙某构成放火罪未遂
C.丙某系汽车检修厂职工,一日发现自己将要检修的一辆车为仇人李某驾驶,便在检修时破坏了刹车装置,然后交付使用。李某驾驶该车时因刹车失灵导致与其他车辆相撞,造成三人死亡,一人重伤。丙某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D.丁某原为一公安干警,因严重违纪被依法清除出警察队伍,领导找其诲话要求其将此前依法配备的枪支、子弹上缴,但丁某欺骗说在一次执行任务时被不法分子偷走没能找到,从而不依法上缴。丁某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1米左右。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
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
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由于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因此,王某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各种证据,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就事故的经济责任分担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故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1.对刘某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2.本案所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哪种证据?属于理论上的哪类证据?
3.根据民事诉讼法学(包括证据法学)相关原理,一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4.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二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本案侦查人员收集到的证据分别属于证据种类中的哪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