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因订有仲裁条款,应按条款规定仲裁解决
B.因在中国签约,故应向中国法院起诉
C.建议通过双方协商同意的第三国法院处理
D.答应对方要求
A.在出口国检验
B.在进口国检验
C.在出口地检验,在进口地复检
D.在出口地检验重量,在进口地检验品质
A.在出口国检验
B.在进口国检验
C.在出口地检验,在进口地复验
D.在出口地检验重量,在进口地检验品质
本案应由法院还是仲裁委员会管辖?
中国某公司(买方)与美国某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买卖成套机电设备的CIF合同。合同规定目的港为天津港,检验和索赔条款规定,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90天内根据商检报告提出索赔。卖方如期发运了货物。货到天津港后,买方没有申请商检,而是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将货物运至最终用户所在地偏僻的N县城,并在当地申请商检局对货物进行检验,结果发现货物有某些残损,商检证书证明残损系发货前因素所致。买方依据商检证书,要求卖方赔偿损失。双方发生争议,提交仲裁。问:仲裁庭应如何裁决此案?
案例 国际贸易中的汇款结算
案情
某年某月,我国某地外贸公司与香港某商社首次达成一宗交易,规定以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方式付款。成交后港商将货物转售给了加拿大一客商,故贸易合同规定由中方直接将货物装运至加拿大。但是,由于进口商借故拖延,经我方几番催促,最终于约定装运期前4天才收到港方开来的信用证,且信用证条款多处与合同不符。若不修改信用证,则我方不能安全收汇,但是由于去往加拿大收货地的航线每月只有一班船,若赶不上此次船期,出运货物的时间和收汇时间都将耽误。在中方坚持不修改信用证不能装船的情况下,港商提出使用电汇方式把货款汇过来。中方同意在收到对方汇款传真后再发货。我方第二天就收到了对方发来的汇款凭证传真件,经银行审核签证无误。同时,由于我方港口及运输部门多次催促装箱装船,外贸公司有关人员认为货款既已汇出,就不必等款到再发货了,于是及时发运了货物并向港商发了装船电文。发货后一个月仍未见款项汇到,经财务人员查询才知,港商不过是在银行买了一张有银行签字的汇票,传真给我方以作为汇款的凭证,但收到发货电文之后,便把本应寄给我外贸公司的汇票退回给了银行,撤销了这笔汇款。港商的欺诈行为致使我方损失惨重。
如果合同中作为商检依据的品质条款和信用证规定不符时,则商检机构按信用证的有关规定检验。()
A.要求出口商在交单时附带样本
B.填写一份质量声明
C.买方可在合同中并相应地在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供商品检验机构出立的装船前检验证明,并明确规定货物的规格品质,指定检验机构
D.委托议付行进行实地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