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7月1日销售商品一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8万元,为购买方代垫运费为3万元,增值税税额为0.18万元,款项尚未收回。不考虑其他因素,该企业确认的应收账款为()万元。
A.50
B.53
C.58
D.61.18
A.50
B.53
C.58
D.61.18
A.15993.6
B.16320
C.18816
D.19200
A.销售已使用过的设备,应纳增值税178.64元
B.销售已使用过的设备,如果放弃减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C.销售给小规模商业企业库存积压货物,应纳增值税582.52元
D.销售给小规模商业企业库存积压货物,应纳增值税2758.62元
A.15.86
B.12.4
C.8.01
D.4.8
A.118800
B.121200
C.137808
D.139200
A.88
B.85
C.102.96
D.103.56
A.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1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100
B.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9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900
C.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200
D.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2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0
A.198
B.229.68
C.200
D.232
A.记入“原材料”科目的金额为305 000元
B.记入“原材料”科目的金额为304 720元
C.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金额为48 000元
D.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金额为48 280元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和2019年发生如下与交易性金融资产相关的经济业务。(1)2018年4月3日,从深圳证券交易所购入乙企业股票20000股,该股票的公允价值为910000元,其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10000元。另支付相关交易费用3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80元,发票已通过税务机关认证。甲企业将该股票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2)2018年4月20日,收到购买价款中的股利10000元。(3)2018年6月30日,甲企业持有乙企业股票的市价为920000元。(4)2018年12月31日,甲企业持有乙企业股票的市价为890000元。(5)2019年3月15日,乙企业宣告以每股0.2元发放上年度的现金股利。(6)2019年3月20日,甲企业收到乙企业向其发放的现金股利,假定股利不考虑相关税费。(7)2019年7月18日,甲企业将持有的乙企业股票全部出售,售价为1006000元,并缴纳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要求自行计算)。要求:1.根据业务(1)编制会计分录。2.根据业务(2)编制会计分录。3.根据业务(3)编制会计分录。4.根据业务(4)编制会计分录。5.根据业务(5)编制会计分录。6.根据业务(6)编制会计分录。7.根据业务(7)编制会计分录。
A.13.16
B.16.68
C.20.56
D.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