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甲地板公司的推荐,李女士购买了名为“巴西红檀”的木地板,随后由公司派人到李女士家中进行了铺装。时隔不久,李女士在媒体上看到,当前国内市场上根本没有“红檀”这种珍贵木材。于是李女士找到甲地板公司要求解释并赔偿其损失
。该地板公司承认是以“巴西红檀”的名义将真实材质为“子京木”的木地板售给了李女士,同时辩称,由于市场不规范,木地板没有统一的名称,市场上都将“子京木”称为“红檀”,甲地板公司没有对李女士进行欺诈的故意。
【问题】(1)甲地板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2)李女士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1)甲地板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甲地板公司作为木地板的销售者,应当了解其所销售商品的具体情况,向消费者如实说明所售商品的品质,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地板公司在销售木地板时,明知该木地板的真实材质为“子京木”,仍然利用消费者对“红檀”鉴别能力的欠缺,故意以“巴西红檀”名义宣传自己的商品,使李女士误认为其购买的木地板材质是“巴西红檀”,木地板市场称谓混乱并不能成为甲地板公司合理的免责事由。因而甲地板公司的行为构成了欺诈。(2)李女士可获得多支付价款退还(含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和欺诈消费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订)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因此,李女士可要求甲地板公司退还购买非“巴西红檀”木地板所多支付的款项;同时还可以要求甲地板公司赔偿购买“巴西红檀”木地板3倍价款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