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有效期是指受益人能够利用信用证的最迟期限,这个期限是指受益人向出口地银行提示单据最迟的日期。( )
案例 保兑责任的延伸
案情
I银行开立一张以M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并且要求通知行A加保。A银行对信用证加保后通知了M,在信用证到期日两天之前,M将全套单据交A行议付。A行发现全套单据有两处不符:其一是提单抬头做成了托运人抬头并空白背书,而信用证的要求是提单做成买方抬头;其二是信用证超支USD10000.00,考虑到信用证即将到期,A行立即将此情况通知M,M要求A行立即电传开证行I银行要求其授权付款。开证行在接到A行的电文后与其开证申请人协商,在后者的同意下,I银行授权A行议付提示的单据。
在I银行电告A银行对不符单据付款后,I行国内的政局开始动荡,政变使政府行将倒台,结果使I银行营业中断。有鉴于此,A行通知M:尽管它已收到I行同意对不符单据付款的指示,A行不准备照办,因为I行的资金账户已被冻结。如果A行对M付款,它将无处取得偿付。
受益人于是求助于其律师,律师称既然A行已对该证进行了保兑,根据《UCP 600》规定在未征得受益人同意的情况下,该行不得撤销保兑,故A行必须付款。而A行则认为:保兑只是在提交单单、单证严格一致的情况下有效。鉴于受益人提供的单据已有两处不符,故该保兑已自动终止。
受益人律师答复道:A行既然已无条件同意与I行联系,要求后者授权对提示的不符单据付款,这一行为以构成A行同意付款的承诺。因此,受益人要求A行支付信用证的全部款项外加I行同意付款之日起至A行实际付款之日间的利息,以及处理这一事件过程中的一些费用支出。
案例 对信用证项下单据条款规定的理解
案情
伊朗大步里士银行来证购买我方纺织品印花棉布48000码。信用证规定不准分批装运,但在购货数量48000码之前有about字样。由于存货不足,受益人T公司按期出运了印花棉布45600码。随后受益人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无误,遂寄单索汇。开证行接到单据后声称,进口商开证人拒绝付款赎单,理由是信用证不准分批装运,而实发货物短装。除非受益人在三个星期内能将短装部分货物出运,否则,开证人不同意接受单据并付款。我方受益人坚持来证中在要货数量前有about字样的规定,按统一惯例要求已经做到单证相符。后开证行来电表示开证人已接受单据并支付货款。此案遂了结。
案例 过量保险
案情
某日,I银行开立一张不可撤销可转让信用证,该信用证以M为受益人,A银行为该证的通知行。接到此证后,A银行将该证通知给了M。M即要求A银行将该证部分转移给第二受益人X。为履行《UCP 600》第38条的规定,A银行转让了此证,并将此情况通知给了开证行I银行。于是,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第二受益人X将金额为USD376155.00的全套单据向A银行提示。经审核,A银行注意到X提示的单据中,缺少内容为在48小时内将装运详情以电传、电报、传真形式通知申请人的证明书,并将此不符点及时通知了X。由于第二受益人X无法更正此不符点,他即与第一受益人M联系,M直接与开证申请人协商,要求其修改信用证关于此条的规定。同时M又告诉申请人出运的货物重量为585吨,而非信用证要求的600吨。在开证申请人的要求下,I银行对信用证做了如下修改:
1.取消要求提供在48小时内将装运详情以电传、电报、传真形式通知申请人的证明书条款。
2.原信用证金额减少USDl4130.00,新信用证金额为USD387270.00。
3.单价降低为每吨USD662.00。
4.展效期。
A银行将此修改通知给了第一受益人M。M将其金额为USD387270.00的发票代替了X金额为USD376155.00的发票。随即,A银行将USD376155.00入X之账,并且把两张发票间的差额USD11115.00支付给了第一受益人M。A银行将全套单据寄给了I银行(除了第二受益人x的发票,该发票在A行留档保存)。
I银行收到单据审核后认为:A银行提供的保险单金额为USD430509.00,该金额超过信用证的规定(信用证规定保险金额应为发票金额的110%)。超过部分为USD4512.40,为此I银行将保留单据,听候处理。
A银行认为I银行的拒付理由不成立。因为在第二受益人X交单时,第一受益人M已与申请人联系,要求其接受第二受益人X已提示的单据(为参考起见,提供第二受益人原保险单一份,该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是以原单价、原金额为计算依据的)。过量保险的不符点是由于修改信用证而引起的,而在信用证修改时,货物早已装毕,保险也早已落实,故不可能再对保险作更动。况且1.17%的过量保险并不会给申请人增加任何费用。
I银行坚持自己的观点,认为保险的金额应为110%发票金额,不能有任何伸缩。
案例 有关备用信用证的单证要求
案情
I银行开立了一张不可撤销备用信用证,该证经由A行通知受益人。A行告知受益人该证的到期地点在I行。
该证要求提交的单据有:
1.一开证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2.未支付的商业发票副本。
3.受益人授权代表的声明书,声明所附发票已向申请人要求支付,但已过期至少30天还未获得支付。
在该证到期前5天,申请人通知开证行称:证下已没有应付而未付账款,开证行不得再在证下付款。
通知行在有效期的前一天用快邮代受益人寄给开证行下列单据:
1.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2.未获支付的商业发票副本,该发票副本未注明日期,所列交运货物的日期在交单前15天内。
3.备用信用证所要求提供的违约声明书。
在审核了全套单据后,I行贷记了A行账,借记了申请人之账。
尽管申请人早已掌握了货物,他不同意借记其账。申请人称:
1.他已事先通知I行,对受益人已没有欠款,因此I行不应支付。
2.I行应意识到,尽管有如信用证要求的违约声明书申请人违约,但显然不可能有超过30天尚未付款的事情发生。
3.申请人要求立即冲回账款。
I行拒绝冲账,该行认为该证的一切条件已予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