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厂自1995年起在其生产的炊具上使用“红辣椒”商标,并于1997年8月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乙厂早在1997年6月就向商标局提出了在其炊具产品注册“红辣椒”商标的申请,但乙厂此前从未使用过该商标。该“红灯笼”商标专用权应归属于()。
A.甲
B.乙
C.甲和乙
D.甲乙协商确定的一方
A.甲
B.乙
C.甲和乙
D.甲乙协商确定的一方
A.初步审定并公告甲厂申请的商标
B.初步审定并公告乙厂申请的商标
C.初步审定并同时公告甲厂和乙厂申请的商标
D.要求甲厂和乙厂协商确定商标注册申请人
A.甲食品厂在其生产的汉堡的包装盒上印有麦当劳特有的红色“M”
B.乙奶茶店在开业之初出钱雇人排队抢购,营造销售火爆的现象
C.丙酒厂将其在当地评奖会上的获奖证书复印在其所有产品的包装上
D.丁酱菜厂产品包装瓶的标签上印有“老干妈”字样,而该厂与老干妈毫无关系
问:王某的行为是属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A.若权利人起诉,C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
B.乙公司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丙公司侵权
C.在起诉前甲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丙公司发出停止继续侵权的禁止令
D.丙公司可以以其在1995年之前就开始使用该商标(一直未注册),甲公司注册该商标侵犯其在先权利为由,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甲公司的注册商标。
问:乙厂的行为是否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是哪一种?
1993年2月,杭州张小泉剪刀厂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诉称,被告南京张小泉刀具厂使用“张小泉”作为其企业字号,并在其产品菜刀上刻上“南京张小泉”字样,采用与原告同类产品十分相似的产品包装,这一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企业名称侵权损失10万元,商标侵权损失1万元。
被告南京张小泉刀具厂辩称,“南京张小泉刀具厂”系经国家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的,不构成对原告企业名称权的侵权。至于在产品上打印“南京张小泉”字样,是为了产品进入市场,便于消费者识别。
问题:
A.丁酒厂将其在当地评奖会上的获奖证书复印在所有的产品包装上
B.乙厂的矿泉水使用"清凉"商标,而“清凉矿泉水厂”是本地一知名矿泉水厂的企业名称
C.甲厂在其产品说明书中作夸大其词的不实说明
D.丙商场在有奖销售中把所有的奖券刮奖区都印上“未中奖”字样
A.甲厂在其产品说明书中作夸大其词的不实说明
B.乙厂的矿泉水使用"清凉"商标,而“清凉矿泉水厂”是本地一知名矿泉水厂的企业名称
C.丙商场在有奖销售中把所有的奖券刮奖区都印上“未中奖”字样
D.丁酒厂将其在当地评奖会上的获奖证书复印在所有的产品包装上
A.乙公司必须在其生产的使用“飞天”商标的乐器上标明自己的名称
B.乙公司必须在其生产的使用“飞天”商标的乐器上标明商品产地
C.甲公司应当监督乙公司使用“飞天”商标的乐器的质量
D.乙公司应当保证使用“飞天”商标的乐器的质量
A.乙公司在其生产的文具上使用“新榕”注册商标
B.丙公司在其提供的医学美容服务上使用“新容”商标
C.丁公司擅自将甲公司产品上的“欣荣”商标更换为“童颜”商标在网上销售
D.戊快递公司为甲公司邮寄“欣荣”牌护手霜
A.甲公司的商标
B.乙公司的商标
C.甲公司、乙公司的商标
D.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