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甲、乙、丙三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广告制作的公司。甲、乙、丙订立了投资协议,协议中
2016年8月,广州市甲、乙两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创办一以商品批发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各出资1万元,注册资本共2万元,双方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两名监事。以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公司还准备通过有关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甲受托于2016年9月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问:(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遵照哪部法律?
(2)该公司是否获得批准而设立?为什么?
某企业20l A年5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1日收到甲投资者对企业的现金投资500 000元存入银行;乙对企业投资一台设备,协商作价200 000元;丙对企业投资一项无形资产,协商作价300 000元。 (2)2日企业以银行存款280 000元购入W公司的土地,获得使用权。 (3)3日企业用银行存款从B公司购入一批甲材料已入库。材料的实际成本为150 000元。 (4)4日企业从A公司购入一批乙材料,价款200 000元,货款暂欠。 (5)5日企业从银行借入短期借款150 000元,偿还所欠A公司的购货款。 (6)6日企业预收N公司的购货款40 000元存入银行。 (7)7日企业从银行提取现金50 000元以备零用。 (8)8日企业以银行存款35 000元购入设备一台。 (9)9日企业向股东宣告将发放现金股利250 000元,股利暂时还未发放。 (10)10日企业经其他股东同意,丙抽回其投资100 000元。 (11)11日企业以银行存款偿还银行短期借款180 000元。 (12)12日经全体股东同意,将银行借款200 000元转作投资,银行成为企业的股东之一。 (13)13日生产A产品从材料仓库领用甲材料30 000元。 (14)14日从银行借入短期借款400 000元存入银行。 (15)15日全体股东同意,将以前未分配完的利润转作股本10 000元。 将以上各项经济业务填入下表,并检验其平衡与否。
甲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甲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A.150
B.140
C.130
D.100
A.无效,合伙企业不得成立,因其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B.部分无效,乙、丙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甲不得成为合伙人
C.部分无效,甲、乙、丙三人都是合伙人,应当由三人共同承担企业的亏损
D.有效,因合伙企业协议出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A.甲乙丙应当就未缴纳的5万元向公司承担连带补交责任
B.若公司资不抵债,债权人丁主张乙、丙承担责任,则乙、丙应当和甲对债权人在5万元的范围内负有连带出资责任
C.设乙以专利权出资,该专利评估是由公平评估事务所评估的,实际价值为10万元,但评估作价30 万元,那么公平事务所应当在20万元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D.设丙以土地使用权出资,该土地使用权评估是
由合众评估事务所评估的,但该地实际价值10万元
而评估为20万元,因此造成了债权人戊的损失,如果
合众事务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A.100
B.120
C.0
D.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