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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原告陈X(1991年4月18日出生)系某市岳江区第一小学二年级学生.由于在参加学校组织的春游活动中

原告陈X(1991年4月18日出生)系某市岳江区第一小学二年级学生.由于在参加学校组织的春游活动中被和平动物园的大狗熊咬伤而向岳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和平动物园和岳江区第一小学共同赔偿医疗、营养、护理、就医交通住宿、误工损失、伤残及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680800元。案件事实是:1998年4月14日,岳江区第一小学二年级组织学生去和平动物园游览,在参观时,原告与另两位同学脱离学校队伍单独去看大狗熊,由于公园工作人员的疏忽,没有将狗熊圈外层的大铁门关住,原告与另两位同学进入大铁门内,而第二层门的铁栅又年久失修、锈蚀且有一大缺口,结果,在原告等要离开时,原告被大狗熊从缺口处伸出的爪子抓住。在同学、老师丑闻讯赶来的公园工作人员的努力下,才将原告从熊掌下挣脱出来。当时,原告左小腿肌肉被熊爪撕裂,血肉模糊,且由于失血过多而休克,被工作人员及老师送到中心医院,当时,动物园工作人员拿出1000元作医药费,后学校又送去3000元医疗费。原告经法医鉴定结论:陈X所受上述损伤,属重伤,左下肢部分功能障碍。事故发生时,熊圈周围没有工作人员,也没有任何提示性警告。而岳讧区第一小学在组织游园活动之前,曾作过安全教育活动,由二年级教师(共6人)带领151名学生前去游览。 本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二被告均有过错;动物园认为狗熊咬人主要是原告和被告岳江区第一小学的过错造成的;岳江区第一小学则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责任。

请回答:(1)结合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理论,分析一下在本案中证明责任应该如何承担?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2)本案中的证明对象有哪些? (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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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2008年6月5日,1991年7月21 日出生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小龙,因寰宇公司的公交车司机张某紧急刹车而受伤,花去若干医疗费。2009年2月小龙伤愈继续上学,写了授权委托书给其父李某,让他代理其提起诉讼。李某以正当的诉讼参加人的身份于2009年3月对寰宇公司及其司机张某提起了诉讼,要求寰宇公司和张某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进行中,李某将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改为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2.8万元。本案被告在答辩中认为,司机紧急刹车是因为行人陈某违章过路引起,责任应当由陈某承担,因此要求追加陈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请回答下列 23~26 题:第 23 题 本案参加诉讼的人在诉讼中的正确地位是:

A.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寰宇公司和张某是被告

B.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寰宇公司是被告

C.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寰宇公司和张某是被告

D.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寰宇公司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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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陈某以三石公司的名义与三木公司签订的合同于何时生效?()

A.4月1日

B.4月5日

C.4月17日

D.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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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张某2015年4月15日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后交易频繁,2015年4月16日有大额资金跨行转入,
张某一收到转入款项,第二天就取出现金。具体业务发生情况如下:2015年4月16日转入1笔,金额150万元,4月17日提现50万元,4月18日提现50万元,4月19日提现50万元;4月19日收到同一人转入1笔,金额180万元,4月20日提现60万元,4月21日提现60万元,4月22日提现60万元,后进行销户。每次提现后就分别存入李、刘、陈等6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请针对上述业务回答下列问题:

请问可疑交易报告应以哪些类型进行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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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甲、乙、丙、丁、戊系同胞兄妹。他们的父亲于1991年去世后,丙即另外成家单独生活,母亲杨某与甲、乙、丁、戊一起生活。1998年,丙以700元价格买下村里的平房三间、马房一间。2000年,丙出面为此房产申请了宅基地使用权证,填明户主是丁,并办理了登记,家庭成员为五口人。登记表上记载,宅基地使用权证上所填五口人是户主丁、家庭成员杨某、甲、乙、戊。这五口人曾对此房产管理、使用过一段时间。2001年,杨某去世。2006年4月,兄妹之间因家务发生纠纷,丙在此时声称,丁身有残疾,争议房产只转让给丁一人所有,并不包括其他成员,并且将其保存的宅基地使用证上所填的五口人改为一口人。同年7月,丁为了承包该村果园,因资金不足向银行贷款,并将房屋和宅基地抵押给银行作为债务的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甲、乙以房产是全家共有房产为由提起确权诉讼,原告诉称:争议的平房三间、马房一间是丙为全家人购买的,有宅基地使用证为凭,被告丁准备将此房据为已有,请求法院确认争议的房产归全家人所有。问:1)如何认定丙为丁办理房产登记的行为性质?为什么?2)谁拥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为什么?3)丁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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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根据材料,回答第 48~49 题:苏某系某市制药厂的职工,受该厂委托去某限价区内收购当地农民采挖的麻黄草,收购后苏某雇了个体运输户陈某的汽车,将麻黄草运往所属的制药厂。在运输途中,被该县草原监理所工作人员发现,经检查,苏某、陈某并未持有采药许可证及调运、货运的合法批准手续,该县草原监理所遂对苏某作出没收麻黄草并处以麻黄草价款2倍的罚款处罚。在执法过程中,该监理所工作人员认为苏某认错态度不好,对其进行了殴打。苏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确认该监理所工作人员的行为违法并对其所造成的人身伤害给予赔偿。第 48 题 本案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

A.被告县草原监理所应对其行政处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B.原告苏某应对起诉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C.原告苏某应对行政赔偿诉讼中受侵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D.被告县草原监理所应对行政赔偿诉讼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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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原告:陈强生,福建省A县农民 被告:福建省B县公安局 案情:2001年6月18日,原告陈强生雇车

运载38箱美国产健牌香烟自福建省C县回A县,途径B县时被B县公安局扣押。同日下午8时许,陈被羁押3小时后得以释放,车和香烟仍被扣。至6月25日,B县公安局以陈强生贩运走私香烟为由,根据《海关法》对其罚款73000元,扣押的香烟放行。陈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B县公安局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撤消对陈的罚款决定,改对陈进行刑事侦查。分析: (1)该案应由何地何级法院受理?为什么? (2)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如违法,有哪些违法? (3)被告撤销罚款决定后。法院应否裁定终结诉讼?为什么? (4)该案如继续审理,法院对该案应怎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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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郭某,男,1996年4月3日出生。由于父母早亡,郭某从小没人管教,10岁时起就经常与村里的小混混一起喝
酒、打麻将。2010年3月14日,郭某与朋友一起喝酒,结果喝醉,回家后耍起了酒疯。郭某敲开了隔壁陈家的门,当时陈家只有两个女儿在家(大女儿陈甲19周岁,二女儿陈乙13周岁)。郭某进屋之后就开始砸东西,并指着陈乙破口大骂。陈乙气不过,冲上前来用拳头打郭某,还趁他不注意咬了他手臂一下。郭某气急,一把抓过陈乙就打,陈乙号啕大哭。陈甲赶紧跑过来扯开郭某。但郭某年纪虽小力气却大,陈甲一时不能拉开。眼看妹妹被打,陈甲非常着急,便用力一拽郭某。结果郭某向后摔去,头部刚好撞到墙上的钉子,郭某当场昏厥。陈甲赶紧将其送到医院,但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刑法的规定和理论,结合上述案情分析:

陈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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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区分书面诽谤和口头诽谤。 (1991年4月,1985年4月) (2)简述诽谤诉讼中的特殊抗辩。 (

区分书面诽谤和口头诽谤。 (1991年4月,1985年4月) (2)简述诽谤诉讼中的特殊抗辩。 (1985年4月) (3)某报纸称:(a)所有律师都不诚实;且(b)所有牧师都是伪君子。 能起诉该报诽滂吗? (1983年9月,199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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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南海出版公司于2001年4月与原告周海婴签订《鲁迅与我七十年》图书出版合同,取得该书的都必须有出
版权。合同第三条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第一条约定的专有出版权利许可第三方使用,如有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经济赔偿并终止合同。2001年10月18日,南海出版公司同意被告某连报连载《鲁迅与我七十年》一书。该报社自2001年10月30日至2002年2月8日,分28期转载了《鲁迅与我七十年》一书的部分内容。在此期间,周海婴曾向该报编辑部索要连载中个别期的报纸,并向其提供正误表。2002年3月10日周海婴向该报编辑部去函询问稿酬事宜,但始终未收到稿酬。后周海婴以该报未经其许可刊载《鲁迅与我七十年》,侵犯其享有的修改权、发行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报社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报社称其行为得到南海出版公司许可,而周海婴曾向该报编辑部索要连载中个别期的报纸,并向其提供正误表、询问稿酬等情况说明原告知悉此事并认可同意的,衽不存在侵权事实。

问题:试分析该案中被告是否侵权?为什么?本案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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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甲某,男,1989年4月4日出生,2007年3月底,甲某因交通违法被查获,摩托车被交警扣押。因考虑到2006
年12月底曾将他人打成轻微伤,甲某为躲避公安机关追查一直不敢去交警队接受处理。但摩托车系甲某向乙某所借,乙某频频催要。2007年4月4日,乙某要甲某去把车子偷回来,如果不去偷就叫人砍他。甲被逼无奈,只得偷偷溜进交警中队大院,把自己被交警扣押的摩托车开走,还给乙某。后来交警通过车主乙某了解,发现甲某有作案嫌疑。2007年4月29日,甲某害怕事情可能会败露,主动向辖区派出所投案,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违法行为,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480元。辖区派出所认为甲某的行为应定性为盗窃,需要将盗窃行为、交通违法行为、殴打他人的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如果对甲某处拘留,是否可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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