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赵某于2007年1月7日共同抢劫了一名个体户李某,在抢劫中,持匕首刺中李某的腹部,致李某失血过多而死亡。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将二人起诉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以下问题。本案中,王某、赵某可以获得律师帮助的时间是:()
A.从第一次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委托辩护人
B.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委托辩护人
C.自侦查之初即可委托辩护人
D.自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之日起可委托辩护人
A.从第一次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委托辩护人
B.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委托辩护人
C.自侦查之初即可委托辩护人
D.自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之日起可委托辩护人
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赵某所借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什么?
(1)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 100万元。其中z赵某拟出资25万元人民币,钱某拟以一辆汽车作价出资20万元,孙某拟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30万元,李某拟以劳务作价出资为5万元,周某拟以劳务作价出资为20万元。
(2)公司首次出资15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的2009年12月 31 日前缴足。
(3)委托赵某办理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
2007年3月 21 日赵某到工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工商局指出了申请中不合法的地方,赵某与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协商后予以纠正。
2007年4月 7日,赵某到工商局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 2007年4月 2日。赵某认为公司成立了应当公告,于2007年4月 11 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之后,赵某召集并主持首次股东会。
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发现,钱某作为出资的一辆汽车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由钱某补足差额,如果钱某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07年7月,因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依法成立了刑州分公司。荆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合同纠纷被诉至法院,对方要求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007年8月,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向其他企业投资,于是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冯某两位自然人投资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
试问:
(1)公司成立,是否必须公告?
(2)公司成立后的首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3)董事会做出的关于钱某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为什么?
(4)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应替荆州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王某(20岁)、李某(19岁)、张某(17岁)、刘某(16岁)因共同抢劫被公安局于2008年4月8日分别逮捕,并被共同关押在看守所某房间。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2008年5月7日,人民法院组成未成年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王某、李某都聘请了辩护人,张某、刘某没有聘请,法院也没有为他们指定辩护人。2008年6月2日,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000元;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张某、刘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之后张父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张父无权提起上诉,予以驳回。判决生效后,四人均被羁押至某监狱执行。问:试分析该案例中公安司法机关的做法有哪些不当之处。并简述理由。
A.张某在甲地犯盗窃案,在乙地犯抢夺案,甲地公安机关最先受理案件,可以并案侦查
B.王某和李某共同实施抢劫被甲地公安机关抓获,王某之前还实施了盗窃,两案可以并案侦查
C.赵某为了实施诈骗,委托李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被公安机关抓获,可以并案侦查
D.黄某在甲地盗窃,其弟弟在乙地非法拘禁,甲地公安机关最先抓获黄某,可以将其弟弟涉嫌非法拘禁案并案侦查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可能构成包庇罪的是:
A李某与黄某等人商定,由黄某等人抢劫金店,由李某负责藏匿抢劫所得赃物,黄某等人抢劫得手后,李某将赃物藏于自家的仓库内
B张某盗窃了博物馆的一幅名画,将其藏于床下,被母亲发现,母亲询问张某,得知为盗窃所得,遂将该幅名画烧毁
C赵某被王某绑架,公安机关迅速侦破此案并成功解救赵某。后赵某收受王某亲属20万元,推翻了之前对王某不利的陈述,谎称是自愿和王某走的
D侯某是涉嫌杀人罪的犯罪嫌疑人于某的辩护律师,为获得高额的代理费用,侯某伪造大量证据,成功帮助于某脱罪
下列情形,构成累犯的是:()
A.王某2003年因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以后,于2013年又犯故意杀人罪
B.赵某2002年1月1日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刑满释放后,于2010年犯煽动颠覆政权罪,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C.高某2000年因叛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1年高某又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D.吴某2007年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0年又犯强奸罪
甲公司于2012年7月依法成立,现有下列数名推荐的董事人选:
1.王某,因担任企业负责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1年6月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2004年刑满释放
2.张某,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持股70%,该公司长期经营不善,负债累累,于2010年被宣告破产
3.徐某,2007年向他人借款100万元,为期2年,但因资金被股市套住至今未清偿
4.赵某,曾任某音像公司董事长,该公司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复制音像制品于2010年5月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赵某负有个人责任。
问题:依照《公司法》规定,哪些人员不能担任公司董事?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