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合伙人的债权人:()
A.可以依法对合伙企业主张抵销权
B.可以依法代位行使合伙人的权利
C.可以依法追索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收益
D.不得追索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A.可以依法对合伙企业主张抵销权
B.可以依法代位行使合伙人的权利
C.可以依法追索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收益
D.不得追索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A.男女平等、保护子女和妇女利益原则
B.自愿原则
C.维护其他股东、合伙人合法权益原则
D.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
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合伙企业的事务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由全体合伙人共同作出决定。( )
A.核准登记的字号
B.合伙人
C.合伙企业聘请的经营管理人员
D.受害人
A.甲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再设立一家律师事务所
B.甲如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就可以再设立一家律师事务所
C.甲可以再设立一家律师事务所,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D.甲只要具有该合伙人的身份,就不可以再设立一家律师事务所
2010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机器设备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2)甲、乙、丙、丁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10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
(2)2010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C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C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力。
(3)2011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11年2月,合伙人丁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新入伙,戊出资4万元。2011年3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经营管理人员A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甲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A则表示自己只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2011年1月,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D公司于2011年2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D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A.无法确定合伙人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B.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C.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D.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合伙人的所得,但是不包括合伙企业当年的留存所得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应当()
A.经代表合伙企业出资额2/3以上的合伙人的同意
B.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C.经其他合伙人2/3以上同意
D.经其他合伙人的过半数同意
A.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B.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C.无法确定合伙人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D.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合伙人的所得,但是不包括合伙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
甲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