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国外贸公司甲为B国进口商乙申请了10万美元的信用限额。但该公司向乙方出口了20万美元的货物,由于B国与C国发生战争导致甲公司损失15万美元,则保险公司在赔偿时最多能赔()万美元。
A.7.5
B.10
C.15
D.不予赔偿
A.7.5
B.10
C.15
D.不予赔偿
A.20万美元
B.10万美元
C.7.5万美元
D.不予赔偿
A.起运国(地区)为“香港”,原产国(地区)为“泰国”
B.起运国(地区)为“新加坡”,原产国(地区)为“泰国”
C.起运国(地区)为“香港”,原产国(地区)为“新加坡”
D.起运国(地区)为“泰国”,原产国(地区)为“香港”
A.起运国(地区)为“香港”,原产国(地区)为“泰国”
B.起运国(地区)为“新加坡”,原产国(地区)为“泰国”
C.起运国(地区)为“香港”,原产国(地区)为“新加坡”
D.起运国(地区)为“泰国”,原产国(地区)为“香港”
A.起运国(地区)为“香港”,原产国(地区)为“泰国”
B.起运国(地区)为“新加坡”,原产国(地区)为“泰国”
C.起运国(地区)为“香港”,原产国(地区)为“新加坡”
D.起运国(地区)为“泰国”,原产国(地区)为“香港”
A.起运国(地区)为“香港”,原产国(地区)为“泰国”
B.起运国(地区)为“新加坡”,原产国(地区)为“泰国”
C.起运国(地区)为“香港”,原产国(地区)为“新加坡”
D.起运国(地区)为“泰国”,原产国(地区)为“香港”
A.起运国(地区)为“香港”,原产国(地区)为“泰国”
B.起运国(地区)为“新加坡”,原产国(地区)为“泰国”
C.起运国(地区)为“香港”,原产国(地区)为“新加坡”
D.起运国(地区)为“泰国”,原产国(地区)为“香港”
案例 转开保函无理索赔案
案情
中国甲公司与A国的进口商签订了出口电视机合同。按照合同约定,A国进口商开立了以甲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但该信用证的生效条件是A国进口商收到A国乙银行开立的以其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履约保函,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
为此,甲公司向丙银行申请开立此项履约保函。丙银行经过审查甲公司的经营状况、生产能力和产品质量等相关情况,向A国乙银行开出了保函,保函到期日为2005年5月10日,委托乙银行以丙银行的保函为反担保,向A国进口商开立履约保函,并规定了索赔条件是收到受益人出具的证明申请人未能履约的书面文件后付款。
2005年4月30日,甲公司按照合约规定装运货物并议付单据。2005年5月2日,丙银行收到乙银行的来电要求保函展期3个月,否则要求赔付。丙银行征求申请意见,申请人对此不予接受。理由是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合约,因而其合约责任已经解除,保函没有必要展期。丙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乙银行的展期要求予以拒绝,并向乙银行提供了证实甲公司履约的提单等影印件,同时提醒乙银行注销保函,乙银行对丙银行的拒绝电没有答复。
2005年5月15日,乙银行又向丙银行提出索赔,理由是受益人已经提交了一系列证明,并且申请人没有在原有效期内提交履约证明,所以乙银行认为履约保函仍然有效,而且乙银行已经赔付受益人,故丙银行必须赔付乙银行。
丙银行立即去电拒付索赔款,并驳斥了乙银行的索赔理由:保函已于2005年5月10日到期,中请人已经履行了合约义务,并且在保函有效期内,受益人未能提交符合要求的索赔单据。因此,受益人无权得到赔付。
此后,乙银行未再索赔,该保函业务顺利结束。
A.商标权人甲在A国享有商标权,并仅授权乙在A国制造、销售该商标权产品,丙在B国仿造该商标权产品,并输入到A国
B.A国的商标权人甲授权B国代理商乙在B国独家制造、销售该商标权产品,丙从B国将该商标权产品输入到A国
C.商标权人甲分别在A、B两国获得了同一商标注册,取得商标权,并且制造、销售产品,乙从A国将该商标权产品输入到B国
D.商标权人甲在A国享有商标权,甲授权B国的乙为独占被许可人,甲在C国不享有该商标权,丙从C国合法购买该商标权产品并输入到A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