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在德国注册成立,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时与中国的乙公司发生商务纠纷并诉诸中国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英国人,甲公司在德国、英国和中国均有营业所。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如何选择确定本案甲公司营业所?()
A.以其德国营业所为准
B.以其英国营业所为准
C.以其中国营业所为准
D.以当事人共同选择的营业所为准
A.以其德国营业所为准
B.以其英国营业所为准
C.以其中国营业所为准
D.以当事人共同选择的营业所为准
A.中国法
B.法国法
C.日本法
D.德国法
A.向法院提起侵犯著作权的诉讼
B.初步审定公告以后,及时提出异议
C.核准注册后,及时申请复审
D.与乙公司协商,达成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
2007年6月,因企业管理、税收安排的原因,甲企业决定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为甲公司于2007年2月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甲公司决定将其在中国设立的所有合资企业(包括丙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设在香港,因其更了解中国的经济环境、社会环境,有利于其对甲公司设在内地的子公司进行管理)。丙公司于2007年7月24日召开董事会,同意甲公司将其拥有的丙公司全部50%的股权转让给其关联企业丁公司,并同意公司关于上述股权变更的对公司章程及合资经营合同的修改。
至2006年12月31日,丙企业资产总额为1062104610.41元、负债合计411438466.55元、股东权益合计650666143.76元(其中股本493297280.00元、资本公积11368840.62元、未分配利润146000023.14元)。因此,甲公司确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为325333071.88元(=650666143.76÷2)。
要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身份,关键在于要明确中国对公司、企业居民纳税人身份的判定标准。按中国法律注册成立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在中国境内,即为中国居民纳税人,从而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因此,对其进行税收筹划的方法是:一方面要尽可能将实际管理机构设在避税地或低税区;另一方面也要尽可能减少某些收入与实际管理机构之间的联系。( )
下列属于《企业所得税法》所称非居民企业的是()。
A.在我国注册成立的沃尔玛(中国)公司
B.在我国注册成立的通用汽车(中国)公司
C.在美国注册的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的某外商投资企业
D.在我国设立有代表处及其他分支机构的外国企业
(1)合营企业系由香港的甲公司与内地的乙公司共同出资于2001年9月30日正式注册成立的公司。合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①合营企业注册资本总额为200万美元,其中,甲公司出资11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5%;乙公司出资9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5%。②甲公司以收购乙公司所属一家全资子公司(下称丙企业)的资产折合60万美元,另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美元和货币资金20万美元出资;乙公司以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折合80万美元和货币资金10万美元出资。③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分两期进行,即自合营企业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合营各方必须将除货币资金之外的其他出资投入合营企业;其余的货币资金则应于2002年9月30日之前缴付完毕。④合营各方按出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⑤合营企业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公司委派3名,乙公司委派2名。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甲公司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公司委派。甲公司与乙公司在签订合营合同的同时,还签订了一份收购协议,该协议规定:甲公司收购乙公司所属丙企业的资产,并将该资产作为其出资投入合营企业;收购价款总额为60万美元,甲公司自合营企业正式注册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向乙公司支付36万美元,其余24万美元在1年内付清。该协议规定的付款方式已经过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
(2)合营企业成立之后,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履行了第一期出资义务。在履行第二期出资义务时,甲公司则由乙公司作担保向银行贷款2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乙公司则由其母公司作担保向银行贷款1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甲公司依照与乙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于2001年12月28日向乙公司支付36万美元,其余收购价款尚未支付。
(3)在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组织机构进行管理,甲公司在合营企业中行使决策权。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