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审核并购重组申请文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回避。
A.委员本人或者其亲属担任并购重组当事人或者其聘请的专业机构的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B.委员本人或者其所在工作单位近两年内为并购重组当事人提供保荐、承销、财务顾问、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可能妨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C.委员本人或者其亲属、委员所在工作单位持有并购重组申请公司的股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D.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委员曾与并购重组当事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过接触,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