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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德国某银行来证规定:受益人于2011年4月6日议付交单,未明确规定议付有效地点,但该信用证附有有关合同并在条

款中写明“所附合同为本信用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该合同第七条规定:“提单日期后20天内在中国议付有效。”

受益人装运、备单、制单后于4月6日向中国银行广州市分行交单议付。4月18日议付行收到德国开证行来电:“我们确认已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金额为73200德国马克。但根据UCP600的规定,发现该项单据未在发货后21天内交单。已联系开证申请人,待答复后再告。”经议付行查留底单据,提单日期为3月18日,交单日期为4月6日,并未超过21天。从开证行来电内容看,开证行显然把它所在的地方视为议付有效的地点,因而认为受益人拖延交单时间,议付行随即电告开证行:“单据未在发货日期21天内提交一事应请注意,你行来证虽未规定有效地点,但在有关条款中规定所付合同为信用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该合同明确规定在中国议付有效。今受益人于4月6日交单,没有超过21天,也没有超过合同中提单日后20天内在中国议付的规定。因此该不符点不能成立,请予确认,并即付款。”开证行接电后不再申辩,于4月25日电复:“已付款。”

[问题] 该案例说明了哪些信用证结算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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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以下4人均于2011年10月底提出AFP资格认证申请,根据《金融理财师资格认证办法》的规定,其中符合AFP
资格认证对工作经验认定要求的是()。

A.李先生2009年研究生毕业后,在某银行人力资源部工作;2011年4月转入银行部做客户经理

B.黄小姐2005年7月中专毕业后,在某商业银行做客户经理

C.孟先生1995年大学毕业后在某证券公司担任过三年的客户经理;后在某银行担任人力资源经理至今

D.郭先生2002年大学毕业后一直在某银行担任客户经理,2009年起担任该支行副行长,主管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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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我方E公司与法国G公司订立一份出口300公吨冻品合同,规定2011年4~9月份平均交货50公吨,即期信用证支付,来证
规定货物装运前由出口口岸商品检验局出具船边测温证书作为议付不可缺乏的单据之一。4~6月份交货正常,并顺利结汇,7月份因船期延误,拖延至8月5日才实际装运出口,海运提单倒签为7月31日,但送银行议付的商检证中填写船边测温日期为8月5日。8月7日出口人在同船又装运50公吨,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对这两批货拒付货款。试[分析]我方有何失误及开证行拒付有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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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某信用证规定货物于某年8月装运,受益人提示议付的最后日期为当年9月15日。某公司于当年9月14日向银行提交了
承运人于8月20日签发的运输单据及其他单据。据此,银行应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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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案例 对信用证项下单据条款规定的理解 案情 伊朗大步里士银行来证购买我方纺织品印花棉布48000码。信用

案例 对信用证项下单据条款规定的理解

案情

伊朗大步里士银行来证购买我方纺织品印花棉布48000码。信用证规定不准分批装运,但在购货数量48000码之前有about字样。由于存货不足,受益人T公司按期出运了印花棉布45600码。随后受益人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无误,遂寄单索汇。开证行接到单据后声称,进口商开证人拒绝付款赎单,理由是信用证不准分批装运,而实发货物短装。除非受益人在三个星期内能将短装部分货物出运,否则,开证人不同意接受单据并付款。我方受益人坚持来证中在要货数量前有about字样的规定,按统一惯例要求已经做到单证相符。后开证行来电表示开证人已接受单据并支付货款。此案遂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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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储户王某于2007年1月10日来银行开户,存入现金10000元;1月20日来银行支取现金1000元;3月1日王某来银行续存现
金5000元,3月15日来银行支取现金2000元;3月18日王某来银行支取现金4000元;3月25日来银行存入现金3000元。假定银行3月20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为3.75%,则王某存款户存款账登记和结息情况如下:

中国××银行 存款明细账

户名:王某                                利率:3.75%

2007

交易

序号

证号

摘要

发生额

借或贷

余额

日数

积数

记账

复核

借方

贷方

1

10

1

开户

10000.00

1

20

2

支取现金

1000.00

3

1

3

存入现金

5000.00

3

15

4

支取现金

2000.00

3

18

5

支取现金

4000.00

3

21

6

结计利息

70.85

3

25

7

存入现金

3000.00

(1)完成分户账

(2)应计利息=

(3)利息税=

(4)实付利息=

(5)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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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我某公司出口英国某客商一批货物,数量为2000公吨。英方银行来证规定:“不得分批装运,且本信用证受UCP500的约束”。现假定我方货物分别处于天津和上海两地各1000公吨,且我方公司已订妥一艘驶往英国的货轮。该货轮于天津装船后,驶往上海装船,且船公司于天津、上海两地分别签发了海运提单。

问:(1)我方货物的出运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2)我方公司提交两份不同装运港口的提单时,银行是否会议付该套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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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在显示发票抬头人时,必须注意的事项有( )。

A.抬头可以是空白的

B.如果信用证有指定其他抬头人的,按来证规定制单

C.如果该信用证已被转让,则银行也可接受由第二受益人提交的以第一受益人为抬头的发票

D.必须做成信用证的申请人名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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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案例] 某外贸公司在合同签订后收到国外来证规定:数量共6000箱,1~6月份分批平均装运。1~3月份,出口人装运正

[案例]

某外贸公司在合同签订后收到国外来证规定:数量共6000箱,1~6月份分批平均装运。1~3月份,出口人装运正常,并顺利收回货款。对第四批货物,原定于4月25日装运,但由于台风登陆,延期至5月1日才装运。当该公司凭5月1日提单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付。受益人以不可抗力事件要求银行付款,银行仍拒付。请问,银行拒付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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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某外贸公司接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证内规定:“数量共6000箱,1—6月份分6批装运,每月装运1000箱。”该信用证的受
益人1—3月,每月装运1000箱,银行已分批议付了货款。对于第四批货物,原定于4月25日装船出运。但由于台风登陆,该批货物延至5月1月才装船,当该公司凭5月1日的装船提单向银行交单议付时,却遭到银行拒付。该公司曾以“人力不可抗拒”为由,要求银行融通,也遭到银行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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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案例 国际招标保函诈骗案 案情 ×年3月15日,A公司持中标通知书到B银行申请出具中标履约保函,受益人为W

案例 国际招标保函诈骗案

案情

×年3月15日,A公司持中标通知书到B银行申请出具中标履约保函,受益人为W国C公司(招标方)。担保行在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后发现如下问题:

1.原标书与合同均为西班牙文,而不是国际通用的英文,容易出现解释、理解方面的偏差;

2.原标书规定中标方须提供银行保函,并与招标方签订合同,招标方根据合同开立延期付款信用证,使中标方处于不利地位;

3.原标书规定保函金额为合同金额的20%,比例太高;

4.招标书强调只接受其当地银行的保函,故要求担保行委托当地银行转开保函,而风险却由保函申请人承担。

鉴此,担保行建议保函申请人与受益人联系作以下修改:

1.提供原标书与合同的英文版本;

2.先签约,且在收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后才开出保函;

3.将保函金额调低至合同金额的10%以下;

4.保函加列金额随装运情况按比例递减条款;

5.来证限制担保行通知和议付;

6.把延期付款信用证改为承兑付款信用证。

然而,买卖双方虽经多次磋商,仍未达到理想效果。稍后,招标方通过当地D银行开来两份信用证,来证规定:货物必须在三个月内按间隔相等的时间分三批运达港口,最迟装期为×年9月25日,在保函申请人的一再要求,且已落实反担保的情况下,我方担保行于×年6月22日指示D银行转开金额为21万美元的中标履约保函:“保证受益人在保函申请人未能按时交货或短装情况下凭书面索赔函得到偿付,保函效期至全部货物运抵目的港后60天内有效或至×年11月30日,以早者为准。”同时,还声明此保函系根据国际商会《保函统一规则》开立。11月10日,担保行获悉最后一批货已于9月25日到达目的港,便致电D银行,要求确认保函失效并解除担保行责任。但是,直到11月24日,对方才复电称:保函受益人未退正本保函,并提示保函效期至×年12月30日。随后,担保行在12月14日接到D银行电告:保函受益人已于12月12日通过公证机构提交正式函件,声言保函申请人违约,要求担保行赔付全部保函金额,起息日为12月13日。经了解,保函申请人发送的第三批货晚到目的港,根据保函规定,保函受益人提出索赔的最迟期限为全部货到后60天,而W国法律另赋予15天宽限期,所以最迟索赔日应为12月10日,但对方称保函受益人已于12月8日向当地公证机构提交索赔函公证,而12月10日和11日两天是当地假日,故D银行在12月12日受理受益人索赔,并执行了保函。结果,担保行与保函申请人在多次努力未能劝阻对方撤回索赔的情况下,为维护信誉,不得不于12月31日对外赔付,并承担了有关费用和利息。次年1月16日,此案以担保行收到对方撤函通知,但已作出赔偿的重大代价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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