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信用社未贷到款而疑心本单位的乙搞鬼,遂即把乙殴打致伤。某市区公安分局对甲处以拘留10日
1、试析本案中的行政复议参加人和复议机关
2、试析本案中的行政诉讼参加人和管辖法院
1、试析本案中的行政复议参加人和复议机关
2、试析本案中的行政诉讼参加人和管辖法院
A.抵押合同无效
B.抵押合同内容全部有效
C.抵押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
D.抵押合同有效,但房屋所有权为乙所有的条款无效
A.甲为了报复乙,跟踪乙一周的时间了解乙的生活规律,确定作案时间,并找人购买改制手枪
B.甲到乙家中行窃,还未得手就被乙发现,在乙的劝说下放弃行窃,返回家中
C.甲在公交车上意图偷窃,结果遇到便衣警察,甲深感害怕,落荒而逃
D.甲在树丛中向仇人乙射击,连开了两枪未击中乙,乙因害怕而求饶,甲在能继续开枪的情况下不再开枪
A.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借款协议无效
B.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质押协议未生效
C.甲与乙之间转让存单的行为无效
D.乡信用社不应将存单兑现给乙
A.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借款协议无效
B.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质押协议未生效
C.甲与乙之间转让存单的行为有效
D.乡信用社应将存单兑现给乙
A.甲乙未在合同中约定检验期,存在过错,应平均分担责任
B.设备质量保证期为6年,因此应由乙负责
C.自标的物收到后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符合约定,甲自行负责
D.甲在检验时未发现问题,又未在合理期间内通知乙,应自行负责
问:法院应如何认定该合同的效力?
乙公司在收到该支票后,未在该支票收款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而是直接在该栏目内将收款人填写为丙公司,于5月12日将该支票交给丙公司,由丙公司存入其开立账户的丁银行,以便利用丙公司的银行账户提取现金。为此,丙公司将按照支票金额的5%提取管理费。
5月15日,丁银行通知丙公司,其存入的上述支票的款项已于5月14日到账,但却不能支取使用,主要原因是:该支票记载有在甲公司收到乙公司交付的货物之次日,持票人才能支取使用该资金。乙公司于6月8日向甲公司交货,丙公司第二天得以分批从其账户中支取现金并交付乙公司。
问题:
A.按既遂犯处罚
B.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应当免除处罚
A.若乙害怕跪地求饶,甲看乙可怜,在能继续开枪的情况下,放过了乙。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B.若乙害怕跪地求饶,甲看乙可怜,在能继续开枪的情况下,放过了乙。事后查明,甲手枪内的子弹均为不能击发的臭弹。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C.若甲自幼迷信,自思两枪未中,乙必有神助,害怕继续开枪会遭到神的报应,放过了乙。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D.若此时,恰好一辆消防车从丛林外面鸣笛经过,甲误以为是公安局的警车,怀疑自己的罪行已被发现,慌乱中弃乙而逃。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A.甲和乙在比谁的妻子漂亮,并约定输者请对方喝酒
B.企业职工在工资收入方面互相对比,并要求本单位上调工资,增加收入
C.甲公司技术人员到乙公司车间参观,暗下决心要向乙公司学习
D.省公安厅比较两县公安局抓获小偷数量后,认为甲县治安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