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开证银行破产可以构成保兑行拒绝付款的理由吗?
案情
我某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以保兑。我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银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开证银行破产可以构成保兑行拒绝付款的理由吗?如果不可以的话,那么保兑行在付款后,很难从已破产的开证银行那里得到全部付款,结果是保兑银行产生信贷损失。银行可以采取哪些做法来减少保兑信用证业务产生的信贷损失?
“本证凭提交如下详列的单据可由任何议付行公开议付。……400公吨手拣花生仁,新麻袋装。从大连装运至伦敦,最迟装运期1997年7月31日。不许分批装运和转船。”
A进出口公司接到信用证经审核后未发现问题,准备安排装运。但在即将装运之际,于7月5日又接到买方信用证修改书:数量增加100公吨。装运期延展至1997年8月31日。
A进出口公司根据合同规定:7月份装运400公吨;8月份装运100公吨,认为该信用证增装100公吨部分属于8月份交货额,所以修改也延展至8月31日。原信用证既规定400公吨不许分批,应理解为该400公吨须按原数装出。对于增装修改部分也应按照100公吨原数不分批另行再装出。所以A进出口公司仍照原计划安排装运该400公吨,同时以书面形式向通知行通知接受该修改。
A进出口公司于7月8日将4。0公吨货物以集装箱装运完毕,7月9日将该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向A进出口公司的往来银行——C银行办理交单议付。A进出口公司在交单时认为本议付单据属于原证400公吨项下的,与修改项下待装的100公吨无关,所以在议付时未将修改书附在信用证上即向C银行办理了议付。但单据寄到开证行,于7月18日被提出单证不符:
“第××号信用证项下你方:
(1) 我信用证规定总数量500公吨不许分批装运,即应一次不许分批装出500公吨。但你所提交的第××号提单只装400公吨,因此违背我信用证规定。
(2) 我信用证规定不许转运,但你方所提交的提单上记载有将转运的字样,故不符合我信用证要求。根据以上不符点,我行无法接受,单据暂代留存,并告单据处理的意见。”
开证行由于分批装运问题拒绝付款。A进出口公司又几经与买方交涉,均无效果。由于买方拒收单据,使货物无人提取,A进出口公司为了避免货物的损失,委托目的港的船方代理又将货物运回内销处理,结果损失惨重。
试分析开证行的说法是否有理?
A.这样做,因为进出口商双方已取得一致,不会遇到困难
B.开证银行将会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付款
C.只要出示开证申请人的复电,开证行必须付款
D.只要不超过信用证的有效期,开证行必须付款
案例 对信用证项下单据条款规定的理解
案情
伊朗大步里士银行来证购买我方纺织品印花棉布48000码。信用证规定不准分批装运,但在购货数量48000码之前有about字样。由于存货不足,受益人T公司按期出运了印花棉布45600码。随后受益人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无误,遂寄单索汇。开证行接到单据后声称,进口商开证人拒绝付款赎单,理由是信用证不准分批装运,而实发货物短装。除非受益人在三个星期内能将短装部分货物出运,否则,开证人不同意接受单据并付款。我方受益人坚持来证中在要货数量前有about字样的规定,按统一惯例要求已经做到单证相符。后开证行来电表示开证人已接受单据并支付货款。此案遂了结。
A.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
B.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相互独立
C.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
D.信用证业务是一种单据买卖业务,银行对于单据的真伪不负责
E.当出口商按照信用证条款提交合格的单证后,开证行承担首要的付款责任
A.如果信用证中未注明是可转让的,即可视为不可转让的信用证
B.如果信用证中未注明是可撤销的,即可视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C.即期信用证是指付款行收到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D.延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
问:(1)付款银行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2)我方的失误在哪里?
A.开证行有独立审查单据的权利和义务,有权自行作出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的决定
B.开证行自行决定接受或者拒绝接受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的不符点
C.开证行发现信用证项下存在不符点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开证申请人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并不影响开证行最终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D.开证行向受益人明确表示接受不符点的,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开证行拒绝接受不符点时,受益人以开证申请人已接受不符点为由要求开证行承担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 出口商审证风险
案情
我国某出口企业对外出口产品一批,销售合同中规定商品装于木箱之中(to be packed in wooden cases),而对方所开来的信用证则显示商品装于标准出口纸箱中(to be packed in standardexport cartons)。由于卖方同时拥有两种包装的产品,而且船期临近,且双方有长期的业务合作,卖方便在信用证中所规定的装运期前将装于标准出口纸箱的产品装运并取得相应的单据。此后卖方收到信用证的修改通知书,对方表示由于工作疏忽将包装条款打错,希望信用证中的相关条款与合同条款保持一致,即以木箱进行包装。卖方由于已经装运,所以拒绝接受修改。待卖方向有关银行结算以后,却收到买方提出的抗辩:“关于第××××号合同,合同中规定采用木箱包装,而贵方所提交的单据显示该批货物系装于出口标准纸箱中,我方已于最终用户联系,其表示不能接受。因此,我方也不能接受贵方所提供的货物和单据。希望贵方退还已从银行结算的货款,并承担我方的损失费用……”该案中出口商承担了怎样的风险?出口商应该怎样做可以降低或消除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