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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信用证规定:从中国港口运至神户100公吨红小豆,不许分批装运。受益人交来的单据中包含两套提单: 第一套提单

信用证规定:从中国港口运至神户100公吨红小豆,不许分批装运。受益人交来的单据中包含两套提单:

第一套提单表明载货船名为“Zhuang He”,航程为“018”,装运港为“Tianjin”,卸货港为“Kobe”,净重为“51.48”,装运日期为“7月11日”。

第二套提单表明载货船名为“Zhuang He”,航程为“018”,装运港为“Qingdao”,卸货港为“Kobe”,净重为“51.05”,装运日期为“7月17日”。

银行接受单据并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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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信用证规定:从中国港口运至神户100公吨红小豆,不许分批装运。受益人交来的单据中包含两套提单:
第一套提单表明载货船名为“Zhuang He”,航程为“018”,装运港为“Tianjin”,卸货港为“Kobe”,净重为“51.48”,装运日期为“7月11日”。 第二套提单表明载货船名为“Zhuang He”,航程为“018”,装运港为“Qilngdao”,卸货港为“Kobe”,净重为“51.05”,装运日期为“7月17日”。 银行接受单据并付款。请问:(1)银行付款的依据是什么?(2)此批货物的装运日期应为哪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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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我某公司对新加坡出口一批纺织品,报价为每公吨1000美元CIF新加坡,几日后外商还盘902美元FOB中国口岸。经查该
批货物由中国港口运至新加坡每公吨运费为88美元,货物保险费率合计为0.95%。试问单纯从价格角度上讲,我方可否接受该项还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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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A进出口公司与国外C公司成交一笔花生仁出口贸易,于6月26日由通知行——B银行通知信用证,其部分有关条款规定:

“本证凭提交如下详列的单据可由任何议付行公开议付。……400公吨手拣花生仁,新麻袋装。从大连装运至伦敦,最迟装运期1997年7月31日。不许分批装运和转船。”

A进出口公司接到信用证经审核后未发现问题,准备安排装运。但在即将装运之际,于7月5日又接到买方信用证修改书:数量增加100公吨。装运期延展至1997年8月31日。

A进出口公司根据合同规定:7月份装运400公吨;8月份装运100公吨,认为该信用证增装100公吨部分属于8月份交货额,所以修改也延展至8月31日。原信用证既规定400公吨不许分批,应理解为该400公吨须按原数装出。对于增装修改部分也应按照100公吨原数不分批另行再装出。所以A进出口公司仍照原计划安排装运该400公吨,同时以书面形式向通知行通知接受该修改。

A进出口公司于7月8日将4。0公吨货物以集装箱装运完毕,7月9日将该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向A进出口公司的往来银行——C银行办理交单议付。A进出口公司在交单时认为本议付单据属于原证400公吨项下的,与修改项下待装的100公吨无关,所以在议付时未将修改书附在信用证上即向C银行办理了议付。但单据寄到开证行,于7月18日被提出单证不符:

“第××号信用证项下你方:

(1) 我信用证规定总数量500公吨不许分批装运,即应一次不许分批装出500公吨。但你所提交的第××号提单只装400公吨,因此违背我信用证规定。

(2) 我信用证规定不许转运,但你方所提交的提单上记载有将转运的字样,故不符合我信用证要求。根据以上不符点,我行无法接受,单据暂代留存,并告单据处理的意见。”

开证行由于分批装运问题拒绝付款。A进出口公司又几经与买方交涉,均无效果。由于买方拒收单据,使货物无人提取,A进出口公司为了避免货物的损失,委托目的港的船方代理又将货物运回内销处理,结果损失惨重。

试分析开证行的说法是否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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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某公司向日本出口冷冻食品30公吨,共1500箱。每箱毛重25千克,每箱体积为20cm×30cm×40cm。卸货港口是东京或神户
。查该航线每运费吨144美元,燃油附加费30%,季节附加费10%,选港附加费每运费吨10美元,货币贬值附加费10%。试计算总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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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我某公司出口英国某客商一批货物,数量为2000公吨。英方银行来证规定:“不得分批装运,且本信用证受UCP500的约束”。现假定我方货物分别处于天津和上海两地各1000公吨,且我方公司已订妥一艘驶往英国的货轮。该货轮于天津装船后,驶往上海装船,且船公司于天津、上海两地分别签发了海运提单。

问:(1)我方货物的出运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2)我方公司提交两份不同装运港口的提单时,银行是否会议付该套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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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Copenhagen Bank Date: 4 January, 2000 To: Bank of China, Beijing We hereby open our Irrevo

Copenhagen Bank

Date: 4 January, 2000

To: Bank of China, Beijing

We hereby open our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NO.112235 in favor of China Trading Corporation for account of Copenhagen Import Company up to an amount of GBP1,455,00 (Say Pounds Sterling One Thousand Four Hundred And Fifty - five Only) for 100% of the invoice value relative to the shipment of:

150 metric tons of Writing Paper Type 501 at GBP97 per m/t CIF Copenhagen as per your S/C No. PO5476 from Copenhagen to China port. Drafts to be drawn at sight on our bank and accompanied by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marked "X":

(X)Commercial Invoice in triplicate

(X) Bill of Lading in triplicate made out to our order quoting L/C No. 112235, marked FREIGHT COLLECT

……

(X) One original Marine Insurance Policy or Certificate for All Risks and War Risk, covering 110% of the invoice value, with claims payable in Copenhagen in the currency of draft(s) Partial shipments and transshipment are prohibited.

Shipment must be effected not later than 31 March, 2000.

This L/C is valid at our counter until 15 April 2000.

附:PO5476号合同主要条款:

卖方:中国贸易公司

买方:哥本哈根进口公司

商品名称:写字纸

规格:501型

数量:150公吨

单价:CIF哥本哈根每公吨97英镑

总值:14,550英镑

装运期:2000年3月31日前自中国港口至哥本哈根

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10%保一切险和战争险

支付: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于装运前1个月一到卖方,并于上述装运期后15天内在中国议付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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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案例] 我出口公司与英国进口人签订200公吨花生仁出口合同。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200mt of Groundnut Kerne

[案例]

我出口公司与英国进口人签订200公吨花生仁出口合同。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200mt of Groundnut Kernels from Dalian to London before April ,2006.Partial shipment not allowed.”

之后,卖方又收到该行开来的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内容为:"The shipment changed to 100mt of Groundnut Kernels from Dalian to London and 100mt from Dalian to Liverpool instead of original stipulation.”根据该修改书,卖方随即联系订仓,费尽周折总算成功,将去伦敦的100公吨花生仁装到“望江轮”上,另100公吨装到“RICKMERS”轮上,并分别取得了3月31日和4月1日装运的提单。

但出口人议付时却遭到银行拒付,称:(1)违反了信用证不许分批装运的规定,将货物分装在两条轮船上。(2)信用证规定4月1日前装运,提单日期却为4月1日,晚于信用证装运期。以上两点单证不符,无法接受,速告处理意见。

出口人回复开证行称:(1)分批装运系按你行修改书所为,而且为符合修改书要求费尽了周折。(2)UCP500只规定了“after。”一词不包括所述日期,对“before”一词没有规定,故应当理解为包括所述日期。所以,不存在不符点。但开证行不同意受益人观点。

请问,谁对谁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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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我国某出口公司向某国出口一批黄豆,合同规定:每公吨180美元,共计1000公吨,并且数量可增减10%。从国外开来的
信用证中规定金额为18万美元,1000公吨。我方工作人员认为数量可增减10%,便以1100公吨发货装运。请问:我方凭单证向银行议付时是否会遭到拒付?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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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我国某外贸公司与日方签订一批出口货物100公吨的合同,以CIF东京价成交,我方按规定装船,取得了各种单证,由于船方失误,船到东京只卸了80公吨货物,剩下20公吨货物卸到另外港口,买方以此为由,向我方提出索赔。买方的索赔要求()

A.不合理,应由船方负责赔偿

B.合理,应由我方赔偿

C.合理,应由我方和船方共同承担赔偿

D.不合理,应由我方和买方共同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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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大连某进出口公司与日本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150公吨冷冻食品的合同。合同规定:3—7月份,我方每月平均装运50
公吨,日方凭即期信用证支付,后其来证规定装运前由港口商检局出具船边测温证书作为议付单据之一。我方3—5月交货正常,顺利结汇。但到6月份,由于船期延误,拖到7月6日才装运出口,海运提单则倒签为6月30日,而送银行的商检证书在船边的测温日期为7月6日,议付银行也未发现弊端;在7月10日,同船又装运出口30公吨,我方所交商检证书上在船边的测温日期为7月10日。但开证行收到单证后来电表示拒付这两笔货款。请问,我方的失误在哪里?开证行拒付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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