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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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甲县的李某长期在外做生意,与丁县的王某有稳定的合作关系。2004年10月,因王某先行违约导致双方
未能履行合同。2005年4月,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在诉讼过程中,王某觉得理亏愿意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了调解书。在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时,李某觉得王某给的赔偿太少,因而反悔拒绝签收调解书的送达回证。随后,法院送达人员把调解书放在李某家里,并在送达回证上记载为留置送达。问:(1)李某应当哪个法院起诉?为什么?(2)法院送达人员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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