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
B.董监高增持所持有的股份。
C.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A.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B.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内可以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但是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C.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D.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A.继承
B.遗赠
C.依法分割财产
D.司法强制执行
监事张某2012年3月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转让
董事吴某2012年8月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全部股份500股一次性转让
董事罗某2013年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转让
经理王某2014年1月离职,8月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所有股份
发起人王某于2014年4月转让了其所持本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25%
董事郑某于2014年9月将其所持本公司全部股份800股一次性转让
董事张某共持有本公司股份10000股,2014年9月通过协议转让了其中的2600股
总经理李某于2015年1月离职,2015年3月转让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A.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B.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C.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人员,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D.收购人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A.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减持
B.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减持
C.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减持
A.10%
B.15%
C.20%
D.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