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付银行收到单据,必须在合理工作日内审核完单据,最迟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议付银行收到单据,必须在合理工作日内审核完单据,最迟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
议付银行收到单据,必须在合理工作日内审核完单据,最迟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
(1)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并要求退款的权利,为什么?
(2)此案中的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才合理?
案例 《UCP 600》规定的审单合理期限
案情
某银行开立一份不可撤销的议付信用证,并通过另一家银行将信用证传递给受益人。受益人发货后取得单据并向通知银行议付,议付银行议付后将单据传递给开证行。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后第九个工作日以不符点为由拒付。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后第九个工作日拒付是否合理?
A.不能再对外拒付
B.可以在收到单据次日起7个银行工作日内对外拒付
C.可以在收到单据次日起5个银行工作日内对外拒付
D.应该放单,由申请人提货检验后根据情况拒付或付款
案例 信用证指示不明确,不完整
案情
欧洲某银行开立一张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该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供“Certincate of Origin:E.E.C.Countries”(标明产地为欧共体国家的原产地证明书)。该证经通知行通知后,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受益人交来了全套单据。在受益人交来的单据中,商业发票上关于产地描述为“Country of Origin:E.E.C.”,产地证则表明“Country of Origin:E.E.C.Countries”。
议付行审核受益人提交的全套单据后认为,单单、单证完全一致,于是该行对受益人付款,同时向开证行索汇。
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交来的全套单据后,认为单单、单证不符:
1.发票上产地一栏标明:E.E.C.,而信用证要求为E.E.C.Countries。
2.产地证上产地一栏标明E.E.C.Countries,与发票产地标明E.E.C.。
开证行明确表明拒付,并且保留单据听候处理。
收到开证行拒付通知后,议付行据理力争:信用证对于发票并未要求提供产地证明,况且发票上的产地系与产地证一致。故议付行认为不能接受拒付,要求开证行立即付款。
开证行、保兑行或其他指定银行都有一段合理时间审核单据,但不超过收到单据次日起的15个银行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