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联社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以自有的一宗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双方办理抵押手续后,乙联社发放了贷款。现甲公司在该地块上新建一幢办公大楼。当甲公司不按期还款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乙联社有权将办公大楼单独拍卖,并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B.甲公司新建的办公大楼不是抵押财产
C.甲公司不按期还款时,乙联社可以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办公大楼一同拍卖,但不能由办公大楼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D.甲公司不按期还款时,乙联社可以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办公大楼一同拍卖,以拍卖所得的全部价款优先受偿
A.乙联社有权将办公大楼单独拍卖,并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B.甲公司新建的办公大楼不是抵押财产
C.甲公司不按期还款时,乙联社可以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办公大楼一同拍卖,但不能由办公大楼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D.甲公司不按期还款时,乙联社可以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办公大楼一同拍卖,以拍卖所得的全部价款优先受偿
甲与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
2013年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
2015年1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乙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担保责任。
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经查,甲公司、陈某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物权、公司以及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主张抵押合同全部无效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主张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陈某的抗辩(1)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4)陈某的抗辩(2)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5)陈某的抗辩(3)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6)李某的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乙公司何时取得A的专利权?并说明理由。
乙公司暂停发货是否有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A.附停止条件的合同
B.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C.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D.合同已经成立但未生效
甲公司
乙公司
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
签发支票的行为
乙公司交付了全部技术成果资料。后甲公司在未告知乙公司的情况下,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丙公司使用该技术,乙公司在未告知甲公司的情况下,以独占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丁公司使用该技术。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该技术成果的使用权仅属于甲公司B.该技术成果的转让权仅属于乙公司C.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无效D.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无效
A.该合同有效
B.该合同无效
C.该合同可撤销
D.该合同效力待定
甲公司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以自有的流光大厦作为抵押,贷款8000万元。双方办理抵押手续后,银行发放了贷款。现甲公司在流光大厦的土地上新建一幢溢彩楼。有关本案中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的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银行有权将流光大厦单独拍卖,并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B甲公司在流光大厦的土地上新建的溢彩楼不是抵押财产
C甲公司不按期还款时,银行可以将流光大厦和溢彩楼一同拍卖,但只能由流光大厦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D溢彩楼是在建工程,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设置抵押,也不得拍卖转让
A.因乙公司已支付预付款,甲公司无权中止履行合同
B.乙公司有权以甲公司仅交付900套服装为由,拒绝支付任何货款
C.甲公司有权以乙公司已不可能履行合同为由,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因乙公司丧失履行能力,甲公司可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
甲公司需要使用乙公司生产的一套精密仪器,但无力购买,遂请求丙公司购买并租给自己。
甲、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如下:丙公司购买乙公司精密仪器,价款500万元;甲公司租赁该仪器10年,年租金80万元。丙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丁公司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利息10万元,在本金中预扣。
丁公司实际支付丙公司90万元。为担保该借款债权,丙公司以其一台价值40万元的车辆抵押,与丁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戊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丁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丁公司与丙、戊公司未约定行使担保权利的顺序。
丙公司和丁公司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丙公司未能清偿借款。丁公司拟行使抵押权,发现丙公司因拖欠辛公司10万元仓储费用,抵押车辆在前往辛公司提取仓储物时,被辛公司留置。丁公司主张就被留置车辆行使抵押权,理由如下:
(1)辛公司扣留车辆,与其享有的仓储费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辛公司无权留置车辆。
(2)即使辛公司有权留置车辆,因抵押权设立在先,丁公司有权优先行使抵押权。 丁公司要求保证人戊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戊公司抗辩如下:
(1)该借款债权还存在抵押担保,丁公司应先实现抵押权。
(2)对于抵押担保不足清偿的部分,戊公司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承担丙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借款部分的补充保证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融资租赁期间,该精密仪器归谁所有?说明理由。
(2)丙公司向丁公司借款的本金是多少?说明理由。
(3)丁公司主张行使抵押权的理由(1)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4)丁公司主张行使抵押权的理由(2)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5)戊公司的抗辩理由(1)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6)戊公司的抗辩理由(2)是否成立?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