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人民法院于1997年11月以盗窃罪判处章世平有期徒刑3年。一审判决生效后,1998年3月,地区人民检察分院在工作检查中发现,章世平盗窃数额巨大,县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属于量刑畸轻,对此案件应当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下列哪种方式提起再审抗诉? ( )
A.由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B.由县人民检察院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C.由地区人民检察分院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D.由地区人民检察分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A.由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B.由县人民检察院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C.由地区人民检察分院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D.由地区人民检察分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张某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某县人民法院决定处以有期徒刑四年,并于当日送达决定书。2016年2月6日,该县人民检察院以量刑过轻为由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检察 机关抗诉理由成立,于是裁定改判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
该案诉讼程序存在哪些违法之处?请指出并简要说明理由。
A.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B.提起公诉的县人民检察院必须派员出席法庭
C.县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此案后20日内审结此案
D.县人民法院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郝某的最后陈述意见
2009年5月,某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共同犯罪的被告人黄某(17岁)、李某(19岁)、蒋某(3l岁)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宣告后,黄某和蒋某都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害人方某在法定期限内以“对被告人判刑太轻”为由也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时,发现一审人民法院对黄某进行公开审理有违法律规定,便在案件发生地对共同犯罪案件中黄某和蒋某的盗窃事实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审理后发现对黄某和蒋某的认定事实清楚又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确实过轻,遂裁定将该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的原审合议庭对该案再次进行审理,审理中发现本应在押的被告人李某在逃,遂对其犯罪事实不予认定,将其案卷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只对黄某和蒋某的犯罪事实进行审理,对黄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对蒋某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将黄某、蒋某连同有关法律文书一同送交监狱执行,人民法院应监狱的要求,将二人的羁押场所通知其家属。执行期间,监狱又发现蒋某犯有在判决时没有发现的抢劫罪,经劳改机关报请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将案件移送该案发生地A区人民法院处理。问题:
黄某、蒋某和方某的上诉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A.李某本人
B.李某的法定代理人
C.李某的近亲属
D.李某的辩护人
被告人张某甲,女,37岁,无业。被告人张某乙,男,35岁,工人。1997年11月,被告人胡某(另案处理)将被害人韩某某杀害后,将其尸体肢解为五块,套上塑料袋后分别装入两只印有球形门锁字样的纸箱中,再用印有申藤饲料字样的编织袋套住并用打包机封住。嗣后,胡某以内装毒品为名,唆使被告人张某甲和张某乙帮其将两只包裹送往南京。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按照胡某的旨意。于1997年11月30日中午从余姚市乘出租车驶抵南京,将两只包裹寄存于南京火车站小件寄存处。后因尸体腐烂,于1998年4月8日案发。 问:对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A.对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当庭宣判,所以甲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所有适用该意见审理的案件时均当庭宣判,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
B.唐某,l7岁,系某聋哑学校职工,因涉嫌盗窃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唐某的辩护人李某认为唐某并非该案的犯罪人。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县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所以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此案
C.被害人孙某于2007年8月11日向县公安局控告许某故意伤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为许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撤销了该案。后孙某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人民法院随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该案
D.孟某涉嫌盗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且孟某(没有委托辩护人)对指控盗窃事实没有异议,孟某仅对自己有立功情节而公安机关没有记录持有异议。但某县人民法院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