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A.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B.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C.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D.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
ABCD
解析:《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5条规定,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监视居住。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于被取保候审人违反本规定第85条、第86条规定的,可以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