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已开办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企业被列为B类的,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企业出口收入仍可以存放境外账户,但不可以使用境外账户对外支付。()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企业将应当具有出口收入来源,且在境外有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支付需求;近一年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有完善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内控制度。()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境外账户发生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发生收支当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监测系统如实向外汇局报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收支情况。()
A.重点监管企业不得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
B.重点监管企业可以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但不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C.重点监管企业可以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但出口收入不得存放境外。
D.重点监管企业可以开展所有跨境人民币业务,没有特殊限制。
A.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
B.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
C.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及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D.境内机构通过境外账户收入的出口货款与支付的进口货款
A.由境内子公司申报,申报在“货物贸易-其他收入”项下;
B.由境内供货方申报,申报在“货物贸易-其他收入”项下;
C.由境内子公司申报,申报在“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企业与国内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其他资金往来“项下;
D.由境内供货方申报,申报在“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企业与国内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其他资金往来“项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