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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新业有限公司共有股东4人,股东刘某为公司执行董事。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刘某可以行使下列哪一职权?()

A、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B、否决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

C、决定聘任公司经理

D、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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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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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李某与其亲友、同事共45人共同投资200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作为股东之一的刘某以专
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李某起草了公司章程,自任董事长。共有10名出资最多的股东在章程上签了字。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由1名董事组成;另设总经理一人并由董事王某兼任监事。

问:该公司的设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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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共有股东15人,股东韩某拟向王某转让出资,使王某成为公司的新股东。韩某按照规定通知了其他股东,其他股东8人同意,6人不同意。对该股东会议情况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同意转让的股东未达到全体股东的2/3,股东韩某不能转让该出资

B. 同意转让的股东超过其他股东的半数,股东韩某可以转让出资

C. 股东韩某不能转让该出资

D.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股东韩某拟转让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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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某有限责任会司共有股东12人,股东韩某拟向王某转让出资,使王某成为公司新的股东。股东会表决时,除韩某外,6人同意,5人不同意。对该股东会议情况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同意转让的股东未达到全休股东的2/3,股东韩某不能转让该出资

B. 股东会没有一致同意,股东韩某不能转让该出资

C. 同意转让的股东超过全体股东的半数,股东韩某可以转让出资

D.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股东韩某拟转让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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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它是()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A. 注册公司 B. 股份有

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它是()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A. 注册公司

B. 股份有限公司

C. 合业企业

D.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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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如果赵某的出资为5万元,在下列何种情况下,华润食品有限公司可以解散?()

A.公司决定吸收兴华食品有限公司

B.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股东会议决定不延长公司的经营期限

C.股东会议上,钱某、孙某、李某三人同意解散公司,赵某不同意解散公司

D.华润食品有限公司决定与兴华食品有限公司合并为利兴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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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某有限公司的股东会上提出以下董事人选,符合《公司法》规定董事任职条件是()。

A.张某,原为大学教师,现退休在家

B.李某,曾为某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C.个体工商户王某,曾因经营假冒伪劣商品而被判处有限徒刑

D.刘某,在政府经济管理部门任要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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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下列关于一人有限公司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能投资设立一个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C.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D.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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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张某、王某和东方商业贸易有限公司共同创办了田蒙纺织品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为扩大生产经营,田蒙纺织品有限公司向甲银行贷款20万元,拿到贷款后并没有用于生产,而是被东方商业贸易有限公司交了货款。后因资金周转困难,田蒙纺织品公司的生产难以为继,又向乙银行借款30万元。甲银行得知后,将张某、王某、东方公司和田蒙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债务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东方公司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了债权人甲银行的利益,应当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B.张某和王某也应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C.东方公司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其法人人格被否认,乙银行可类推适用,直接要求田蒙公司和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D.如果法院支持甲银行的诉讼请求,其法人人格被否认,田蒙公司必须变更企业形式为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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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5%的股东王某自行直接向人民法院对刘某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A.王某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B.王某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C.王某应以甲公司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D.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先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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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刘某、关某、张某、朱某和赵某是甲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某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为股东秦某提供保证事宜,刘某、关某和张某表示同意,朱某明确表示反对,赵某弃权,会议召开情况被详细记载于会议记录。后秦某还款前逃匿,甲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遭受严重损失,应对甲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是:()

A.刘某等5人

B.刘某、关某、张某、赵某

C.刘某、关某、张某

D.5人均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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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吴某与钱某等9人共同人股经营A棉业有限公司。2005年2月,棉业公司轧出的一批皮棉出现质量问题,被纤维检验局扣
押,但检验局未及时作出处罚决定。吴某与钱某合作过程中,由于相互缺乏信任,难以继续合作。3月份,钱某等人均将股份转让给公司新股东后退出棉业公司。

在清算经营期间账目过程中,经吴某要求,钱某等人在同意承担省纤维检验局未来罚款的协议上签了字。当年9月13日,纤维检验局向棉业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欲对该公司处以巨额罚款。吴某非常着急,到处寻求减免罚款办法,后经人引见了王某。王某称其熟人多、路子宽,能疏通关系减免罚款。吴某与王某订立协议,约定由王某出面全权处理罚款事宜,费用2.6万元包干。

吴某按王某要求先行支付“活动费”1万元。然而一个月后,纤维检验局仍对棉业公司罚款9万元。吴某找到王某,王某解释“本来不止罚9万,是经过活动才降下来的”。原告吴某又找到钱某等人,但他们均不承认该笔款项支出。吴某遂将钱某等7被告诉至法院。

彭泽县法院认为,原告吴某诉请的“活动费”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了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之规定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无效民事行为产生的1万元债务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应予以驳回。据此,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吴某要求被告钱某等7人分担“活动费”1万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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