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外汇收支业务应()办理。
A.逐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B.对于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业须按本细则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信息;
C.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托收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D.企业不得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
A.逐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B.对于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业须按本细则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信息;
C.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托收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D.企业不得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即可。()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对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电子数据核查;超过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以汇款方式结算(预付货款、预收货款除外)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审核相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出口合同。()
A.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B.可以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
C.逐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D.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成员公司的,该企业不得继续办理集中收付汇业务
A.审核合同、发票后办理收付汇
B.审核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后办理收付汇
C.审核合同、发票并进行电子数据核查后办理收付汇
D.审核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并进行电子数据核查后办理收付汇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业务。()
A.对于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金融机构应当审核相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合同;对于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除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外,还应当审核相应的进、出口合同;对于以预付货款、预收货款结算的,应当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
B.金融机构应当对其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电子数据核查;超过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登记表》办理;
C.对于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业须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信息;
D.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