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技术开发合同中,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 )。
A.属于委托方所有
B.属于研究开发方所有
C.属于合作开发方共有
D.属于委托方、受委托方
C根据《合同法》第340条的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 共有。
A.属于委托方所有
B.属于研究开发方所有
C.属于合作开发方共有
D.属于委托方、受委托方
C根据《合同法》第340条的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 共有。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作技术开发合同中,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其他各方()
A.研究所
B. 研究所与石化公司共有
C. 石化公司
D. 研究所或石化公司
A.研究所与石化公司共有
B.研究所
C.石化公司
D.研究所或石化公司
2003年7月,乙公司将“A治疗仪”的专利申请权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公司。
2003年8月,丙公司就“A治疗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初步审查后受理了丙公司的发明专利申请。同年9月,甲研究院就与“A治疗仪”相同的发明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该发明创造被称为“A治疗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初步审查后,以丙公司已经就相同发明创造在甲研究院申请日前申请专利为由,驳回了甲研究院的该发明专利申请。
甲研究院经过调查认为,丙公司无权就“A治疗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理由是:第一,王某作为“A治疗仪”的发明人,在甲研究院从事的工作与该发明创造有关,其退职后与乙公司合作开发该产品应当属于甲研究院的职务发明;第二,甲研究院实际于2002年5月就已经完成“A治疗器”的发明,而“A治疗仪”的发明创造完成时间是2003年6月,因此,“A治疗仪”不具有新颖性。为此,甲研究院就驳回申请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王某在获悉乙公司将“A治疗仪”的发明权转让给丙公司之后,以乙公司将该专利权转让给丙公司未经其同意为由,于2003年10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转让无效。
问题:
甲、乙两公司合作开发完成一项发明,在双方事先没有约定的情况下,()。
A.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甲公司
B.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乙公司
C.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甲、乙两公司共有
D.当甲公司不同意申请专利时,乙公司可以单独申请专利
A.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权人、申请日、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B.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平均分担
C.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D.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
A.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甲公司
B.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乙公司
C.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甲、乙两公司共有 ‘
D.当甲公司不同意专利申请权时,乙公司可以单独申请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