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为购买正式书号用于出版淫秽录像带,找某音像出版社负责人任某帮忙。雷某向任某谎称自己想制作商业宣传片,需要一个书号,并提出付给出版社1万元“书号费”。任某同意,但要求雷某给自己2万元好处费,雷某声称盈利后会考虑。任某随后指示有关部门立即办理。雷某拿到该书号出版了淫秽录像带,发行数量极大、影响极坏。雷某获利后给任某2万元好处费,任某收下。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雷某与任某的行为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共犯
B.雷某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任某的行为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C.雷某的行为构成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任某的行为构成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
D.雷某与任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
ABCD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不能成立共同犯罪。因此,选项A不正确。雷某通过任某获得正式书号,用于出版淫秽录像带,并将出版的淫秽录像带出售牟利,其行为符合《刑法》第363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因此选项B不正确。任某主观上不知道雷某购买书号用于出版淫秽录像带,不具有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的故意,而违反国家关于书号管理的规定,向雷某提供正式书号,使雷某的淫秽录像带得以出版,其行为符合《刑法》第363条第2款的规定,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但是,雷、任二人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的协同一致的犯罪行为,属于故意犯与过失犯的某些行为彼此有联系的情形,但不成立共同犯罪。因此,选项C不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12月17日)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的出版物;侵犯著作权的出版物;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出版物;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出版物、淫秽物品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雷某出版的是淫秽录像带,属于淫秽物品,对其行为不应按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雷、任二人也不成立非法经营罪的共犯,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