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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防沙治沙法》第26条规定,集体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土地使用年限最高可达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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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年
B.30年
C.50年
D.70年
A.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B.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C.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取得的收入
D.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
E.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A.审批后1年内不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B.审批后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
C.审批后连续2年未使用的,或者间断使用,累计闲置达3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D.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该集体恢复耕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