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是全球最大的医疗器械公司。1998年,该公司进入中国市场,提供包括心脏起搏器、心脏外科以
经调查,从2015年起,该公司就与经销商达成协议,限定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的转售价格、投标价格和最低销售价。为了确保经销商执行价格协议,该公司还通过区域经理去督促经销商来执行它的销售价格,一旦发现有经销商低价销售,不仅要进行罚款,还要终止经销权。
(1)该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行为?为什么?
(2)若构成,其行为属于何种垄断行为?
(3)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是否一定为法律所禁止?
(1)
构成。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该公司通过直接固定经销;商的销售价格,限制了竞争,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2)构成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构成纵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属于纵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中的限制转售价格。
(3)该公司的行为属于纵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该种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有利有弊,有的甚至利大于弊。如果该种行为不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可以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不被禁止或者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