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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区工商局以家公司的经营活动超出核准登记的营业范围为由,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甲公司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则可作为原告的有()
A.甲公司
B.甲公司中方代表
C.甲公司外方代表
D.甲公司总经理
E.甲公司任一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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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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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甲公司
B.甲公司中方代表
C.甲公司外方代表
D.甲公司总经理
E.甲公司任一员工
ABC
A.甲厂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B.外资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C.中外合资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D.甲厂有权以合资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
A2011年3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行政处罚的时效规定
B2012年4月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C2014年7月工商局吊销甲公司营业执照违反了行政处罚的时效规定
D2014年7月工商局吊销甲公司营业执照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下列哪项合同的转让是合法的?()
A.甲公司与韩国乙公司举办中外合资企业,合资合同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后,甲公司未经乙方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丙公司
B.甲教授曾答应为乙校讲课,但因讲课当天临时有急事,便让自己的博士生代为授课
C.债权人李某与债务人杨某约定债务不得转让,某日李某因急需用钱便将债务人杨某欠自己的两万元债权以1万5千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柳某,若柳某不知道有约定,则可获得债权
D.丁对丙的房屋享有抵押权,为替好友从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将该抵押权转让给了银行
1994年初,某市一家有限公司开业,公司登记名称为“××市红都时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同年11月,与该公司地理位置仅隔100米远的另外一条马路上,又有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名称为“××市红都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这两家虽然相隔很近,但行政区划上却不属于同一个区,因此,均分别向各自所在的区工商机关办理了公司名称注册登记。为此,甲公司与乙公司打起了名称权官司。 甲公司主张,该公司自1994年初经工商局批准开业以来,就一直以“红都时装公司”名称营业至今;而乙公司在此之后却用“红都制衣公司”名称,与它的名称相似而且乙公司也兼营时装,而两公司相距不远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甲公司据此认为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名称专用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停止使用“红都制衣公司"这一名称,并承担赔礼道歉及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乙公司主张,本公司名称与甲公司名称不相同,登记机关也不相同,并且行业不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公司名称登记有行业之分,我方属服装加工业,而甲公司属于商品零售业,行业不同,字号可以使用同一名称,因而不存在侵权问题。 问:乙公司是否侵犯甲公司名称专用权?为什么?
背景材料
宏大电子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型中外合资企业,经营业务比较广泛,主要生产甲产品及经销乙产品,具有进出口经营权。
由于宏大公司在国外有长期稳定的客户,每月对乙产品的需求量是100万件。该产品工艺比较简单,宏大公司未自行生产,而是从A工厂购进后销售给B外贸公司出口至国外客户(因该公司不愿意办理烦琐的出口手续,因此通过外贸公司出口)。
宏大公司的发展势头良好,以一个月的销量(100万件)为单位,该公司财税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1)乙产品制造成本为90万元,其中材料成本是80万元(不含税价,且能全部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工厂以10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宏大公司,其当月利润是10万元,进项税额13.6万元(=80×17%),销项税额17万元(=100×17%),应缴增值税3.4万元。
(2)宏大公司以10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购进,以11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售出,当月进项税额为17万元(=100×17%),当月销项税额为18.7万元(=110×17%),应缴增值税1.7万元,利润10万元。
(3)B外贸公司以110万元不含税价(含税价128.7万元)购进,因宏大公司销售非自产货物无法开具税收缴款书。因此,B外贸公司无法办理出口退税,购进成本应是含税价128.7万元,出口售价130万元,利润1.3万元,不缴税,也不退税。
(4)乙产品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7%。
分析要求:如何帮助宏大电子有限公司设计税收筹划方案?
A.区工商局
B.区公安分局
C.区城管局
D.区工商局、公安分局和城管局
A.乙企业不能以中外合资企业的名义起诉
B.乙企业可以中外合资企业的名义起诉
C.乙企业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因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了该处罚行为的损害
D.乙企业不能以自己名义起诉,因为市工商局吊销的是中外合资企业而非乙企业的营业执照,乙企业不是处罚行为的直接相对人
A.甲有权对提交公司章程等资料的要求提起行政诉讼
B.乙无权对提交公司章程等资料的要求提起行政诉讼
C.丙有权对退出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的要求提起行政诉讼
D.丙无权对退出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的要求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