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因隔离、交通等原因,无法在2020年6月30日前办理2019年度汇算申报,在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可以补办延期申报手续()
是
解析: 国家卫生健康委2022年12月26日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根据公告,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再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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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国家卫生健康委2022年12月26日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根据公告,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再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A.2020年3月1至6月30,期间安排分批错峰办税
B.因疫情影响,2019汇算清缴期延长至8月
C.因疫情影响,汇算清缴期延长至疫情解除
D.尚未开展,等待进一步通知
A.应在2020年6月30日前与扣缴义务人进行书面确认
B.发现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只能要求扣缴义务人办理更正申报
C.需要补税的,可选择由扣缴义务人一并补缴税款,也可以个人自行缴税
D.产生退税的,单位无需与纳税人确认是否申请退税,直接办理退税即可
A.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退还出口关税
B.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已办理出口退税的,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C.符合《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的退运货物申报进口时,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不征税手续的,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D.符合《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的退运货物已征收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依企业申请予以退还
E.符合《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1号》第一条、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货物,进口收货人应提交退运原因书面说明,证明其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退运,海关凭其说明按退运货物办理上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