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设立一家合伙企业,后经协商约定由甲全权负责合伙企业的事务,其余二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也不用承担连带责任。该约定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是
是
【题目描述】
甲、乙、丙三人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后经协商约定由甲全权负责合伙企业的事务,其余两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乙、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用承担连带责任。该约定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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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与解析】:
正确答案: X
答案分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未接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但是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还是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我的疑问】(如下,请求专家帮助解答)
此题是说“该约定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我觉得应该是对的哇,不理解
A.由合伙人协商如何处置亏损;协商不成的,亏损应按甲、乙、丙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承担
B.由合伙人协商如何处置亏损;协商不成的,亏损应由甲、乙、丙平均承担
C.亏损应由甲承担
D.亏损应由乙承担
A.甲当然退伙
B.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甲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C.如果乙、丙同意,甲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将甲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丁,丁受让后即成为合伙人
D.经乙、丙同意,甲转让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A.甲有意将其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其好朋友王荣,但必须争得乙、丙的同意
B.乙有意取得甲的全部财产份额,但乙必须争得丙的同意
C.甲只能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乙或丙
D.经乙、丙同意,甲转让了全部财产份额而退出合伙,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甲、乙、丙、丁打算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B.如乙仅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则不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C.该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以任何一个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D.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登记后生效
甲、乙、丙拟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并订立了一份合伙协议,部分内容如下:
(1)甲的出资为现金1000元和劳务作价5万元;
(2)乙的出资为现金5万元,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
(3)丙的出资为作价8万元的房屋一栋,不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且丙保留对该房屋的处分权;
(4)合伙企业暂不约定经营期限,于合伙企业成立满1年时再协商确定。
要求:该协议的上述四项内容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说明理由。
A.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B.如乙仅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则不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C.该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以任何一个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
D.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登记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