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章某,男,1982年4月5日生。2003年12月,章某与周某在网上相识,章某得知周某家中富裕,产生要从
问:王某的行为是属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A.构成盗窃罪
B.不构成犯罪
C.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D.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
原告:王楠,男, 35 岁,某安装工程(固有性质)公司职工。
被告: 某安装工程公司(国有性质)。
原告于2004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工作,2002年3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2002年4月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2004年4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2003年12月3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坊的下属单位工作。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 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安置在父母身边即廊坊工作。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 2003年12月14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我辞退。我不服,经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天津工程处工作,1996年为照顾解决原告的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2002年2月,由于原告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2002年4月4日,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理由,申请调出本公司,一年以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并承诺服从安排,但仍没有下工地工作。本公司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对原告劝导应服从公司安排,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为理由拒绝。据此,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 日对原告下达了调动通知,安排原告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但原告拒绝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为此,本公司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了辞退原告的决定。请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
根据上述案例请回答:
(1) 劳动合同的解除有哪几种途径?
(2) 本案中原告属于哪一种情况?
(3) 该公司能否辞退王楠,理由是什么?
(4) 从法律程序上来看是否合法?
A.本案的起诉期限为2年
B.本案的起诉期限从2009年4月20日起算
C.如诉讼中郭某解除对诉讼代理人的委托,在其书面报告法院后,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
D.第二审法院应对一审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被告人章某(男,武汉市人)从2001年1月起长期购买湖北省体育彩票但一直没有中大奖,两次去武汉市洪山体育馆路体育彩票开奖现场后,章某发现可以从厕所窗户上爬进摇奖大厅。后章某又多次去开奖现场观察开奖情况及程序。2001年4月初一个晚上的11时30分左右,章某潜入开奖厅,章窃走了一个用于装彩球的密码箱回家研究,但打开后发现密码箱是空的。同年4月18日晚,章某再次潜入开奖厅,从密码箱中窃得8个彩球并带回家中,18日上午章某剖开了8个彩球并分别在其中装入锣瑁、石头等物体并用胶水粘好。当晚,章某将彩球带回开奖厅,并按一定顺序装入摇奖机内。2001年4月20日晚,湖北省体育彩票第10303期开奖,晚8时左右摇奖机正式启动。第一、二球均顺利落入容器的出奖通道里,但第三个球却被卡在通道出口处,后被体彩中心工作人员用手拔下。现场彩民对此大为不满,纷纷要求检验彩球。其后,检验人员在用于开奖的彩球中发现6个球中被人作了手脚。于是,这一期的开奖活动被迫取消。公安机关立案后,章某很快被抓获。 请根据刑法的规定回答章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并说明理由。
法院能否宣告王某为失踪人?
A.张某的要约在4月7日生效
B.张某和刘某间的合同在4月9日成立
C.4月8日刘某致电张某属于要约
D.4月7日李某致刘某的合同书所载合作意向性质属于要约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