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甲以自己价值40万元的轿车一辆作为抵押并办理了的抵押登记,同时由丙公司担任连带责任保证人,后甲公司未归还借款,乙银行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归还借款100万,利益10万元及诉讼费3.5万元,由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是()
A.113.5万元
B.100万元
C.73.5万元
D.110万元
A.113.5万元
B.100万元
C.73.5万元
D.110万元
A.甲公司无权将该门面房转让给丙公司
B.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合同为有效合同
C.乙银行有权优先对该门面房行使抵押权
D.丙公司取得了该门面房的所有权
法院是否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
A.乙银行行使撤销权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乙银行应当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C.乙银行在行使撤销权时应以自己的债权为限
D.乙银行的债权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A.主合同
B.从合同
C.抵押合同
D.保证合同
法院是否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
A.800
B.600
C.1000
D.700
A.质权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B.质权自质押合同签订时设立
C.质权自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D.经乙银行同意,甲公司可以将该股权转让
A.乙银行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丙公司负担
B.乙银行在行使撤销权时应以自己的债权为限
C.自甲公司的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D.乙银行应当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
2013年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
2015年1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乙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担保责任。
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经查,甲公司、陈某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物权、公司以及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主张抵押合同全部无效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主张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陈某的抗辩(1)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4)陈某的抗辩(2)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5)陈某的抗辩(3)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6)李某的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