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各出资10万元组建一普通合伙企业,并推举甲为负责人。在经营过程中,乙、丙、丁发现甲将合伙企业的财产据为已有,遂一致同意作出决议将甲除名。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关于本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被除名后,对乙、丙、丁作出除名决议之日以后的合伙企业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B.甲被除名后,仍然应当对接到除名通知之日以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如果甲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D.甲被除名后,仍然可以要求合伙企业退还其5 万元出资
A.甲被除名后,对乙、丙、丁作出除名决议之日以后的合伙企业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B.甲被除名后,仍然应当对接到除名通知之日以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如果甲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D.甲被除名后,仍然可以要求合伙企业退还其5 万元出资
A.甲
B.乙
C.丙
D.丁
A.注册资本额为80万元
B.甲货币出资30万元,乙实物出资30万元,丙货币出资10万元,专利权出资10万元
C.甲可以不经乙的同意将一部分股权转让给丙
D.经全体股东同意,股东才可以抽回投资
公司由甲同时担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
公司不设监事会,由乙担任监事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甲以个人信用出资
丁以其管理才能人伙是否有效?
A.要求甲清偿10万元,乙清偿20万元,丙清偿10万元,不要求丁清偿
B.要求甲一人清偿全部40万元
C.要求甲、乙共同清偿40万元
D.要求甲、乙、丙、丁四人各清偿10万元
A.甲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给丁,不需要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也不需通知其他合伙人
B.乙的行为违法,因为其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出质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
C.丙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乙、丁有优先受让权,而甲则没有
D.合伙企业不得以丁的行为对抗善意第三人辛,仍应偿还对债权人辛的全部债务
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为10万元,其中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以一批桌椅出资,作价1.8万元,丁以劳务出资,作价1.2万元。甲、乙、丙实际缴付各自出资的70%以上即可。未缴付部分何时缴付视情况而定。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甲45%、乙35%、丙20%进行;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照甲 35%、乙25%、丙15%、丁25%进行。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以以上约定份额承担责任,并以合伙企业财产为限。
甲和丁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权限为: (1)负责企业的日常管理;(2)负责对外交易、订立合同;(3)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4)必要时,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乙和丙不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但有权了解经营状况,监督甲和丁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情况。
合伙人依照本协议之规定退伙的,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在退伙后两年内,须继续承担连带责任;两年后,则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要求:分析上述合伙协议有何违法之处?为什么?
A.甲、乙、丙各承担2万元
B.按约定由乙全部承担
C.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D.由店长甲全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