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商品售价不含税,其原材料日常收发业务按实际成本计价核
(1)购进原材料一批,增值税发票上已列明货款为3000000元,税额为510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款项已以存款支付。
(2)购进免税农副产品原料一批,实际支付的存款为500000元。原材料已入库。
(3)本期销售产品开出增值税发票,价款为5000000元,税额为850000元。取得材料销售收入为300000元,税额为51000元。上述款项已收存银行。
(4)购入材料一批,增值税发票注明价款50000元,税额为8500元。货税款均以存款支付,材料已验收入库。该批材料全部由工程项目使用。
(5)因遭火灾,库存材料发生毁损一批,其实际成本为30000元,进项税额5100元。
(6)公司建造职工宿舍,领用库存产品,其成本为10000元,其售价为15000元。
(7)本月以银行存款上交本月增值税税额300000元。
(8)期末结转应交增值税。
要求:根据上述经济业务编制会计分录,“应交税费”总科目须写明细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