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2007年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3月8日,开出一张面值为117000元、期限为5个月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2007年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3月8日,开出一张面值为117000元、期限为5个月的不带息银行承兑汇票,缴纳承兑手续费58.5元,用于采购一批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材料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00元。
(2)3月1日,开出带息商业承兑汇票一张,面值为200000元,用于抵付其前欠乙公司的货款。该票据的票面利率为6%,期限为3个月。
(3)3月31日,计算乙企业开出的带息应付票据应计利息。
(4)5月31日,开出的带息商业汇票到期,企业以银行存款全额支付到期票款和3个月的票据利息。
(5)5月31日,带息商业汇票到期,假定企业无力支付票款和利息费用。
(6)8月8日,甲企业于3月8日开出的商业汇票到期。甲企业通知其开户银行以银行存款支付票款。
要求:根据上述经济业务作有关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