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手罗林以“刀郎”为名并作为署名以表明罗林对其作品《2002年的第一场雪》、《新阿瓦尔古丽》等6首歌曲的词曲作者身份以及录音制品《2002年的第场雪》的演唱者身份,从而用以表明罗林与其创作之作品、与其演唱之歌曲之间的联系。被告潘晓峰在非罗林创作的作品上署名为“刀郎”;在非罗林演唱的作品上标注“西域刀郎”,虽在“刀郎”前加以“西域”,在具体使用中“西域”二字仅以印章方式置于“刀郎”二字左上角,字体大小与“刀郎”二字不成比例,故“西域刀郎”与“刀郎”并不具有实质区别。另知:“刀郎”一词出自于民族文化。刀郎人是古代维吾尔人的一个支系,刀郎河、刀郎酒、刀郎歌舞等称谓久已有之,且有众多学者对刀郎文化加以研究。关于本案件的说法正确的是()。
A.因“刀郎”-词不具有显著性,任何人都有权合理地使用该民族文化遗产,罗林无权阻止潘晓峰以“西域刀郎”作为艺名,潘晓峰的行为不违法。
B.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权利人有权制止假胃其姓名的行为,潘晓峰侵犯了罗林的姓名权。
C.著作权法规定了署名权和他人假冒作品署名的法律责任,潘晓峰侵犯了罗林的署名权。
D.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商品的名称权,潘晓峰的行为属于侵犯名称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