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期间类似于医疗费用保险中的免责期或自负额规定,保险人在此期间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是()。
A.承担适当的给付责任
B.不承担任何给付责任
C.承担全部的给付责任
D.附条件承担给付责任
A.承担适当的给付责任
B.不承担任何给付责任
C.承担全部的给付责任
D.附条件承担给付责任
A.承担适当的给付责任
B.不承担任何给付责任
C.承担全部的给付责任
D.附条件承担给付责任
A.①②
B.①③
C.①③④
D.②③④
[案情介绍]
杨峰系四川省宣汉县一个小学生,通过学校代办方式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投保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门诊治疗医疗保险。后杨峰遭遇交通事故,被村民欧大帮驾驶摩托车撞倒致伤。杨峰医院住院治疗费用共计20104.99元,法院判决欧大帮应该赔偿。
其后,杨峰父母向保险公司索赔,该公司拒赔,杨峰父母起诉至宣汉县人民法院。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诉讼请求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及住院医疗保险金属于补偿性质,应当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不能因为疾病或者意外伤害而从中获利,被告没有再理赔原告的义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人身保险,当然也不适用本案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二、本案中,被告没有举证证明自己对该免责条款已经向原告尽到了明确充分的说明义务,被告以该免责条款拒绝理赔的,理由不成立,其反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所以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杨峰医疗保险金。
一审宣判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学生平安保险不适用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性原则”,我国《保险法》第92条第2款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本案中,原告杨峰与被告达州保险支公司之间签订的《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属于人身保险合同。从法理上讲,“损失补偿原则”一般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属于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本案中的原告杨峰既有权向第三人肇事者欧大帮主张侵权赔偿,也有权依据《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向保险人即本案被告达州保险支公司主张保险赔偿。而该《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第七条约定与保险法的规定相违背。
本案中保险人提供的《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对自己是否尽到明确充分的说明义务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达州保险支公司没有举证证明自己对该免责条款已经向原告尽到了明确充分的说明义务,故《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第七条对被保险人即原告杨峰没有约束力。被告以该免责条款拒绝理赔的,理由不成立,其反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杨峰既有权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也有权主张保险赔偿。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A.观察期
B.推迟期
C.免责期
D.保证期
在健康保险合同中,以约定的医疗费用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即提供医疗费用保障的 保险,称为()
A、收入保险
B、疾病保险
C、医疗保险
D、护理保险
A.对因健康原因(疾病、意外伤害等)引起的费用支出或收入损失提供补偿或给付的保险。
B.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C.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
D.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A.按照行业惯例,对于长期健康保险条款会约定一定的缴费宽限期
B.如果宽限期满而保费尚未缴纳,则保单失效
C.张女士购买了某保险公司含保证续保条款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保险期间因病住院接受治疗,愈后无后遗症。保险期间届满后,正常情况下,保险公司需采取附加条件续保
D.保单失效对于保证续保的长期健康保险合同,即为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