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也于2003年2月8日开出商业发票。请根据下面信用证提供的内容审核并修改商业发票。
香港南洋商业银行
致:广东省轻工家电有限公司 日期:2003年2月4日
信用证号:472/818
金额:USD155 000.00
通知行:广州中国银行
敬启者:
兹开立不可撤销之信用证以贵公司为受益人,开证人为香港ABC贸易公司,总金额为美元壹拾伍万伍仟元正,由受益人开具即期汇票以香港南洋商业银行为付款人,支取100%发票金额之货款并随附下列单据:
1.手签商业发票一式两份;
2.保险单包括平安险及战争险按110%发票金额投保;
3.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作成“凭指定”(to order)并“空白背书”(endorsed in blank),列明货物自贵埠运至新加坡,注明“运费付讫”,通知开证人船名、数量及装运日期之电报副本证明装运下列货物:
50台灯架(Lamp Holder),型号为W1052/55874,每台美元3 100(按销货确认书JT126号),CIF新加坡
分批装运:允许分批装运 转运:不允许转运
装运日期不得迟于 2003-3-28
交单日期:2003-4-15 广州
特别条款:金额及数量可增减5%
凡根据本信用证并按照其所列条款开出之汇票,如及时提出,敝行同意对其出票人、背书人及善意持有人履行付款责任。
本证受国际商会1994年修订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出版物约束。
香港南洋商业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