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申请人于2018年1月1日向国知局提出一件发明申请,其要求的两项外国优先权日分别为2017年2月1日和2017年5月1日,2018年6月1日其请求撤回优先权日为2017年2月1日的优先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该申请的公布期限日应为2018年8月1日
B.该申请人提出是审查请求的期限届满日应为2020年2月1日
C.该申请的公布期限届满日应为2018年11月1日
D.该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届满日应为2020年5月1日
A.该申请的公布期限日应为2018年8月1日
B.该申请人提出是审查请求的期限届满日应为2020年2月1日
C.该申请的公布期限届满日应为2018年11月1日
D.该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届满日应为2020年5月1日
A.1月1日
B.6月1日
C.9月1日
D.10月1日
A.分案申请Y的发明人可以是申请X发明人中的部分成员
B.分案申请Y与申请X的申请人不相同的,应当提交有关申请人变更的证明材料
C.就分案申请Y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届满日为2012年12月5日
D.分案申请Y可以是发明专利申请,也可以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A.2017年11月20日
B.2017年12月1日
C.2018年1月1日
D.2018年1月31日
A.2015年7月20日,2015年8月1日
B.2018年12月8日,2019年1月1日
C.2020年1月3日,2021年1月1日
D.2020年6月16日,2021年1月1日
A.5月1日
B.3月1日
C.1月1日
D.4月1日
A.2018年8月16日
B.2019年1月1日
C.2019年8月16日
D.2018年1月1日
没有发生碰撞的船舶碰撞保险索赔案
[案情简介]
某年1月1日,Q市某船务公司为A国M航运有限公司所属的“K”轮,向Q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出具了船舶保险单。该保险单规定的保险期限自某年1月1日北京时间0时至当年12月31日北京时间24时止,保险条件为根据Q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承保,保险险别为一切险附加战争险,保险金额为100万美元,保险船舶为“K”轮,免赔金额为2 500万美元,保险费为按约定费率计算,付费办法为按季平均交费。同年6月3日下午,“J”轮(属大型船舶)在通过某海域主航道时,与“K”轮相遇,“K”轮突然向右转向,对着“J”轮右舷首部开来,“J”轮用VHF呼叫,没有回音。为避免碰撞,“J”轮
向左转向,避开了“K”轮,但由于横流的影响,“J”轮被压向左舷的浅点导致搁浅。“J”轮搁浅后,全速倒车,不但未能脱险,而且使船搁浅更严重。事故发生当天,Q地港务局就派拖轮试拖,到第二天均未能使“J”轮脱浅。6月6日,“J”轮船东委托某救捞局对“J”轮进行救助,并签订了“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至6月12日,“J”轮被拖离浅滩起浮。事发后,Q市海监局经调查认为,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J”轮避让“K”轮后,顾此失彼,没有充分考虑到向左转向后,重载船受横流作用,被压到浅滩而造成搁浅。由于搁浅位置海地是泥沙,所以船体并未造成损坏,经初步检验,只是在5舱处船底有一点轻微的凹陷。6月19日,“J”轮船东作为原告,以“K”轮船东为被告向x国高等法院申请扣押“K”轮并提起诉讼,x国高等法院对“K”轮予以扣押并立案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述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由上述被告“K”轮船东(即本案M航运)赔偿上述原告“J”轮船东35万美元。X国高等法院于第四年3月15日终止该案诉讼。上述35万美元赔偿款,“K”轮船东已实际支付给“J”轮船东。另外,“K”轮船东M航运在上述案件中还支付了聘请律师费用和咨询费用计x国币177739.81元。其中律师费用支付144322.77元,咨询费支付33417.04元。上述案件和解前,M航运曾于该案结束那年1月13日传真通知Q保险公司,拟与“J”轮船东和解。
“K”轮在X国被扣押后,“K”轮的经营人某船务公司向Q保险公司提出请求,要求保险公司为“K”轮提供担保,但被Q保险公司以“因两船未发生实际接触,故不属于我船舶保险条款碰撞责任项下承保责任,我司没有提供担保的义务”为由拒绝。之后,M航运在提交反担保的情况下,由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为“K”轮提供了担保,“K”轮才得以获释。
M航运在与Q保险公司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Q市海事法院起诉,请求判令Q保险公司赔偿M航运因碰撞案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