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盛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于2021年3月,合伙人之一为2020年1月上市的怡蓬股份有限公司,另一个合伙人为自然人张航,合伙协议对合伙事项未作特别约定。合伙人的下列做法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张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B.怡蓬股份有限公司将自产的一批货物卖给兴盛有限合伙企业
C.怡蓬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兴盛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D.张航退伙后,兴盛有限合伙企业仍可以继续经营
A.张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B.怡蓬股份有限公司将自产的一批货物卖给兴盛有限合伙企业
C.怡蓬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兴盛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D.张航退伙后,兴盛有限合伙企业仍可以继续经营
A.顾某作为甲公司普通合伙人,对该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B.丁某作为原有限合伙人已经退休,不再承担该项债务责任
C.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新普通合伙人,应当对该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D.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新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的该项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A.乙、丁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乙、丙、丁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承担无限责任
C.乙、丁应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乙、丙、丁应以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承担无限责任
A.就李军入伙前该合伙企业的债务,李军仅需以20万元为限承担责任
B.如李军因负债累累而丧失偿债能力,该合伙企业有权要求其退伙
C.因李军已成为植物人,故该合伙企业有权要求其退伙
D.因唯一的有限合伙人已成为植物人,故该有限合伙企业应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有限合伙人死亡
有限合伙人被宣告破产
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乙、丁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乙、丙、丁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承担无限责任
乙、丁应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乙、丙、丁应以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有限合人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必须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A.如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则须经全体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三江公司才可成为新的有限合伙人
B.对入伙前雀凰投资的对外负债,三江公司仅以实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C.三江公司入伙后,有权查阅雀凰投资的财务会计账簿
D.如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则三江公司入伙后,原则上不得自营与雀凰投资相竞争的业务
A.就李军入伙前该合伙企业的债务,李军仅需以20 万元为限承担责任
B.如李军因负债累累而丧失偿债能力,该合伙企业有权要求其退伙
C.因李军己成为植物人,故该合伙企业有权要求其退伙
D.因唯一的有限合伙人已成为植物人,故该有限合快企业应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A.甲、乙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因甲地的过错所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甲承当无限责任; 乙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B.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所有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C.企业的对外债务有企业以其自有资本承担,与甲、乙的个人财产无关 D.某合伙企业,甲出资2 万元、乙出资20 万元。甲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乙不参与管理。 后合伙企业经营亏损,对外欠债达100 多万,对此债务甲承担无限责任,乙以20 为限承担 责任
A.为了吸引资金,很多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用了管理费包含营运成本的方法
B.在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成立后:仍可以允许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
C.私募股权投资属于高风险投资方式,因此约束投资范围、投資方向以及每个项目的投资比例
D.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可以就投资收益的分配方式进行灵活约定
E.对普通合伙人存在约束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