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89条()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追诉前”,是指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之前。
A.第2款;
B.第3款;
C.第4款;
D.第5款。
A.第2款;
B.第3款;
C.第4款;
D.第5款。
A.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B.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C.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D.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A.只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贿行为才是刑法规制的行为
B.只要是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的,均可构成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
C.单位同样可以构成行贿罪主体
D.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A.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C.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减轻处罚
D.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A.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其财物而构成受贿罪的,请托人当然构成行贿罪
B.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当然不构成行贿罪
C.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某国家机关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机关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单位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