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A.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B.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累计三次以上的
C.有犯罪行为的
D.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E.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A.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B.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累计三次以上的
C.有犯罪行为的
D.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E.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A.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
B.丧失履行职责能力自愿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
C.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服务的物业服务人任职或者是物业服务人的出资人
D.被判处刑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A.因故制度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B.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C.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或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D.其他原因不宜再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E.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A.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B.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两次以上的
C.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D.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E.有犯罪行为的
A.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B.无故连续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
C.在物业区域内物业服务机构任职,或与其关联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D.有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的
A.委员本人或者其亲属担任并购重组当事人或者其聘请的专业机构的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B.委员本人或者其亲属、委员所在工作单位持有并购重组申请公司的股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C.委员本人或者其所在工作单位近两年内为并购重组当事人提供保荐、承销、财务顾问、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可能妨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D.委员兄弟姐妹的配偶,担任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或机构与并购重组当事人及其聘请的专业机构有行业竞争关系,经认定可能影响委员公正履行职责的
发审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
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发行审核工作纪律的
B.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责的
C.5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发审委会议的;经中国证监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发审委委员的其他情形
D.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
A.委员本人或者其亲属担任并购重组当事人或者其聘请的专业机构的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B.委员本人或者其所在工作单位近两年内为并购重组当事人提供保荐、承销、财务顾问、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可能妨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C.委员本人或者其亲属、委员所在工作单位持有并购重组申请公司的股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D.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委员曾与并购重组当事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过接触,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A.物业服务费
B.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业主大会聘用人员的费用
C.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其他年度预算支出
D.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或者依法应当支出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