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后,李庚打算加入并拟入资10万元,下列几种方式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李庚要想成为新股东,必须经原股东一致同意
B.李庚要想成为新股东,必须经2/3以上的股东同意
C.李庚要想成为新股东,必须经持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D.可以通过直接与原股东甲协商受让甲的出资而成为股东
A.李庚要想成为新股东,必须经原股东一致同意
B.李庚要想成为新股东,必须经2/3以上的股东同意
C.李庚要想成为新股东,必须经持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D.可以通过直接与原股东甲协商受让甲的出资而成为股东
A.高才与艾瑟间垫付出资的约定,属于抽逃出资行为,应为无效
B.该食材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应为无效
C.高才通过该食材买卖合同而转移1O万元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行为
D.在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公司债权人可以在1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要求高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1)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 100万元。其中z赵某拟出资25万元人民币,钱某拟以一辆汽车作价出资20万元,孙某拟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30万元,李某拟以劳务作价出资为5万元,周某拟以劳务作价出资为20万元。
(2)公司首次出资15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的2009年12月 31 日前缴足。
(3)委托赵某办理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
2007年3月 21 日赵某到工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工商局指出了申请中不合法的地方,赵某与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协商后予以纠正。
2007年4月 7日,赵某到工商局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 2007年4月 2日。赵某认为公司成立了应当公告,于2007年4月 11 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之后,赵某召集并主持首次股东会。
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发现,钱某作为出资的一辆汽车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由钱某补足差额,如果钱某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07年7月,因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依法成立了刑州分公司。荆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合同纠纷被诉至法院,对方要求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007年8月,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向其他企业投资,于是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冯某两位自然人投资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
试问:
(1)公司成立,是否必须公告?
(2)公司成立后的首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3)董事会做出的关于钱某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为什么?
(4)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应替荆州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A.股东李某分期缴纳但尚未到期的出资12万元
B.股东赵某出租给甲公司价值20万元的设备
C.股东陈某从甲公司借用但尚未归还的资金8万元
D.股东王某到期未缴纳的出资10万元
A.甲
B.乙
C.丙
D.丁
A.公司不设董事会,公司的法人代表由公司经理担任
B.公司不设监事会,公司的执行监事由股东汪某担任
C.公司利润在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并提取公积金后,由股东平均分配
D.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前,股东不得要求解散公司
A.XYZ会计师事务所与A公司共同出资1000万元成立XA公司,A公司拟委托XYZ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2012年度财务报表
B.XYZ会计师事务所为B上市公司提供关于财务系统的内部审计服务,B公司拟委托XYZ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2012年度财务报表
C.XYZ会计师事务所前任主任会计师离职13个月后加入C上市公司,C公司拟委托XYZ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2012年度财务报表
D.XYZ会计师事务所代编了D上市公司的2012年度财务报表,D公司拟委托XYZ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2012年度财务报表
A.发起人甲以价值300万元的机器设备出资,但后来查明该机器价值200万元,公司成立后,甲应当补足该差额,且甲、乙、丙和丁、戊应当对该笔出资差额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B.发起人乙在值班时乱扔烟头将公司筹备组租用的房屋烧毁,筹备组为此向房主庚支付了5万元赔偿金,不论公司是否成立,该笔费用都应当由全体发起人对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发起人乙必须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D.发起人丙在章程中登记的出资100万元在公司成立1年后仍未到位,大天公司欲予以追缴,才发现丙的资产已经无法缴清该出资,则大天公司有权主张甲、乙、丙以及张三、李四、王五对该笔出资承担连带补缴责任
2014年1月,周某、吴某、蔡某和其他十人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记载,周某为第一大股东,出资55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5%;股东认缴的出资应当在公司成立后的6个月内缴足。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和议事规则未作特别规定。
2018年3月,蔡某认缴的出资经催告仍未足额缴纳,甲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蔡某补足出资,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蔡某以甲公司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拒绝。
2018年4月,昊某拟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李某,并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周某同意,其他股东反对。吴某认为周某代表的表决权已过半数,所以自己可以将股权转让给李某。吴某遂与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2018年5月,为提高市场竞争力,甲公司拟与乙公司合并,并召开股东会会议进行表决,股东钱某投了反对票,其他人赞成,决议通过。钱某提出退出甲公司,要求甲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遭到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蔡某拒绝甲公司诉讼请求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吴某认为可以将股权转让给李某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收购钱某股权?简要说明理由。
A.欧陆公司
B.方正律师事务所
C.美澳公司
D.李某
(2)2010年甲公司实现净利润400万元,决定分配现金股利100万元,计划在2011年2月10日支付。 (3)2011年12月31日,吸收D股东加入本公司,将甲公司注册资本由原800万元增到1000万元。D股东以银行存款100万元、原材料58.5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材料计税价格为50万元,增值税为8.5万元)出资,占增资后注册资本10%的股份;其余的100万元增资由A、B、C三位股东按原持股比例以银行存款出资。2011年12月31日,四位股东的出资已全部到位,并取得D股东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的法律手续已经办妥。 要求:
编制甲公司2009年12月31日收到出资者投入资本的会计分录(“实收资本”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