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A.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
B.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废气、废液的
C.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
D.未编制环境影响文件
E.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
A.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
B.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废气、废液的
C.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
D.未编制环境影响文件
E.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规定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A.2000
B.5000
C.20000
D.10000
A.其性质属于行政处罚
B.其性质属于行政强制
C.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罚款决定的县环保局的印章
D.罚款决定中应当告知造纸厂若不服罚款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A.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B.停工、停业、停课
C.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D.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E.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A.1986年4月,前苏联基铺地区切尔诺贝利核电站4号反应堆爆炸起火,放射性物质外泄,上万人受到伤害,也造成了其他国家遭受放射性尘埃的污染
B.某国一家化工厂爆炸,剧毒化学品二恶英扩散,使许多人中毒。事隔多年后,当地居民的畸形儿出生率大为增加
C.淮河沿岸有多座大城市和大量工业部门,污水、废气排放极为严重,造成沿岸的许多村庄经常会出现许多相当严重的疾病
D.2007年4月16日上午,位于息烽县小寨坝镇境内的贵阳中化开磷有限公司硫碘制酸装置点火,因一吸泵跳闸,造成二氧化硫外泄,使得450多人中毒
2002年5月17日,申请人SEKWANG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EKWANG公司)以其所属“大勇”轮(DAE MYONG)于2001年4月17日在中国长江口附近海域(离上海南汇三甲港、横沙岛只有几十海里的长江口“鸡骨礁”附近)与“大望”轮(GREAT PRESTIGE)发生碰撞导致重大海损为由,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数额为417333计算单位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2002年6月11日,上海海事法院受理申请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已知利害关系人发出通知,并通过《中国日报》、《解放日报》发布公告。公告期间,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上海市环保局)、农业部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东海渔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以下简称上海海事局)向上海海事法院递交书面异议。
异议人上海市环保局诉称:该海损事故造成大量船载苯乙烯泄漏,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污染事故进行了检测及分析评估,有关费用属行政干预费用,不属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范围。请求驳回申请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
异议人东海渔监局诉称:我局依照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对海损造成的污染事故进行了检测及分析评估,有关费用不应作为限制性债权。此外,“大勇”轮船长未经英语培训,该轮属不适航船舶。请求驳回申请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
异议人上海海事局诉称:碰撞事故发生后,我局依职权已采取应急处置强制措施,并承担了大量费用,这些费用应作为行政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而不应作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对象和限制项目。请求驳回申请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
申请人SEKWANG公司辩称:对碰撞事故引起的损失包括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失申请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的规定。各异议人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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