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几种遗嘱,有效的是:()
A.甲死亡时,在遗嘱中没有为受其扶养、患有精神病的母亲保留必要的份额
B.乙于70岁时立下遗嘱,后来遭遇一场大病,乙变成植物人
C.李四死亡前,由村民甲代书,立下遗嘱,村民乙、丙和其子丁在场并按下手印
D.张三之子威胁其父,应当依其意思立下遗嘱,否则对张三不利,但张三不为所从,仍按自己意愿立下遗嘱
A.甲死亡时,在遗嘱中没有为受其扶养、患有精神病的母亲保留必要的份额
B.乙于70岁时立下遗嘱,后来遭遇一场大病,乙变成植物人
C.李四死亡前,由村民甲代书,立下遗嘱,村民乙、丙和其子丁在场并按下手印
D.张三之子威胁其父,应当依其意思立下遗嘱,否则对张三不利,但张三不为所从,仍按自己意愿立下遗嘱
A.甲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有效
B.甲死亡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有效
C.甲立遗嘱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有效
D.甲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遗嘱无效
A.有效,丙、丁应继承分割遗产;乙、戊无权分割遗产
B.无效,应按法定继承重新分割遗产,甲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乙、戊继承
C.部分无效,戊有权分割遗产
D.部分无效,应给乙保留应继承份额,然后再按遗嘱继承分割遗产
A.乙
B.丙
C.丁
D.乙、丙、丁
A.养子乙应为第二顺位继承人
B.因甲某死亡且未留下遗嘱,甲某的弟弟丙应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C.如果甲曾贩卖毒品有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D.甲某的侄子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长期依靠甲生活,可以分给其适当的遗产
A.60万元赔款属于遗产
B.甲的遗嘱未保留丙的遗产份额,丙无法继承甲的遗产
C.妻子乙和女儿丙有权继承甲部分遗产
D.乙有权继承甲的全部遗产
张某李某系夫妻,生有一子张甲和一女张乙。张甲于2007年意外去世,有一女丙。张某在2010年死亡,生前拥有个人房产一套,遗嘱将该房产处分给李某。关于该房产的继承,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李某可以通过张某的遗嘱继承该房产B.丙可以通过代位继承要求对该房产进行遗产分割C.继承人自张某死亡时取得该房产所有权D.继承人自该房产变更登记后取得所有权
某英国公民家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1份遗嘱和6份遗嘱附录书。遗嘱和2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4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英国遗嘱法的规定。按照英国法,甲死亡时的住所在比利时,而依比利时法律关于外国人在比利时设立住所必须经政府许可的规定,甲死之时其住所仍在英国,因为它为获得这种许可。英国法院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该英国公民甲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审理此案的英国法官按英国冲突法的指引,对上述问题的解决适用了比利时法,承认依比利时法律作成的遗嘱和2份附录书在形式上具有有效性。但同时指出:英国法官审理此案应该像比利时法官一样去适用法律。由于比利时冲突法规定:“未在比利时合法设立住所的外国人所立遗嘱的有效性依当事人本国法确定”,因此,比利时法官会适用英国发起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于是,英国法官将最终适用英国法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在形式上也有效。
问:(1)当英国冲突法规则在本案指向比利时的法律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还是冲突法?
(2)英国法官适用法律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
A.甲的遗嘱部分无效
B.若丁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没有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视为接受遗赠
C.如古画在交付丁前由乙代为保管,若意外灭失,丁无权要求乙赔偿
D.如丁在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后死亡,则其接受遗赠的权利归于消灭
发生的法律事实构成是: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及被继承人死亡。
A.无遗嘱继承
B.法定继承
C.遗嘱继承
D.遗产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