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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B行开立了不可撤销自由议付的信用证,通过A行通知受益人。除其他单据外,信用证还规定:①提交全套清洁已装船提

单;②允许分批装运。在信用证项下,受益人两次装运之后,都获得了付款。在最后一次装运后,受益人向A行提交了单据要求议付。A行审核单据并议付,A行把单据寄送给B行要求偿付。B行收到单据后,确定单据不符,理由如下:提交的提单是收妥待运提单并带有附加条文:清沽已装船。该条文是打在提单上的,没有按照《UCP600》第二十条a分条第Ⅱ款的要求注明日期。受益人则认为交来的提单是正确无误的,与先前两次装运所交提单是准确相同的格式。先前,A行、B行以及申请人都接受了那些提单,并未声称有不符点。

试问:B行在与申请人商量后已经接受以前装运相同提单的事实与他们现在拒绝提单和拒绝付款有什么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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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B行开立了不可撤销的议付保兑信用证,通过A行(议付行)通知受益人。A行把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时,按信用证授权对

B行开立了不可撤销的议付保兑信用证,通过A行(议付行)通知受益人。A行把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时,按信用证授权对该证加具了保兑。信用证要求:①全套清洁已装船远洋提单;②保险单,受益人将货物装船后,将所需单据提交给A行,A行审单后确定单据与信用证的条款不符,理由如下:保险单的日期迟于装船日期。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更改保险单以表明保险早于装运日生效,更正后的保险单据提交给A银行,同一天,受益人可凭单据支取信用证金额。

由于在规定的交单日期以及信用证的有效期内,A银行接受新的交单。A行在它们代为保管的三据中,替换了新的保险单。在重新审单中,A行确定提单还有一个上次交单时未注意到的不符点:A行通知受益人由于下述新的不符点,它不能付款:“提单未表示承运人的名称,且提单是由代理人签字,未注明该代理人所代表的承运人或船长,而这是《UCP600》第二十条a分条所要求的。”这时,《UCP600》第十四条c分条所允许的21天期限已过,在装船后21天之内,受益人不能更改这个新发现的不符点。A行通知受益人他不能付款,要求受益人指示对单据进行处理。请问A行的拒付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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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案例 凭副本运输单据付款案例 案情 I银行开立了一张不可撤销自由议付信用证,该证经由A行通知给了受益

案例 凭副本运输单据付款案例

案情

I银行开立了一张不可撤销自由议付信用证,该证经由A行通知给了受益人。货物装运后,受益人将单据提呈给通知行要求议付,并称,由于进出口港距离较近,正本提单已直接寄给申请人,请通知行发电开证行,征求其凭副本提单议付的授权,同意后再进行议付。A行审查单据发现其他不符,同意发电I行征询意见。I行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I行遂电复通知行同意授权凭副本提单议付,通知行即对受益人付了款,并寄单开证行索偿。两天后,I行受到了A行的单据,发现除未提供正本提单外,其他一切条件均符合信用证规定。于是I行贷记了A行的账,借记了申请人的账。次日,申请人要求I行出具提货担保以便提货。因为货物已到港,而正本提单尚未收到。I行鉴于已对A行偿付并且已借记申请人之账,于是出具了提货担保,申请人以银行担保提走了货物。

一星期后,I行忽从另一银行X行收到了一套托收单据,其中的提单恰好是上述信用证下的正本提单,托收委托人却是一家不知名的商人并非原信用证受益人,而付款人则仍为原信用证的申请人。但I行已无法找到付款人,只得回复托收行并称保留单据听候托收行意见处理。

托收行X行将此情况通知其客户,并请求其客户指示。

托收委托人告知X行,A行已开立提货担保,申请人已据此提走了货物。既然作为物权凭证的正本提单仍在他手里,开证行无权任意处理,如收不到货款,将向船公司索赔货款。当托收行将情况通知开证行时,开证行才恍然大悟受了诈骗,但I行认为,它已代表申请人支付了货款,不能要求它对同一批货物再次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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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案例 文电传递错误 案情 I银行以电传方式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自由议付信用证,信用证的通知行为A行。该信

案例 文电传递错误

案情

I银行以电传方式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自由议付信用证,信用证的通知行为A行。该信用证规定如下:

1.信用证金额USD60000.00。

2.装运2200件计算机零件。

3.不允许分批装运。

该电传信用证同时宣称:随后寄上“邮寄证实书”。

但A行收到的加押开证电传内容如下:

1.信用证金额USD60000.00。

2.装运220件计算机零件。

3.不允许分批装运。

A行将其收到的加押开证电传通过第二通知行B行通知给了受益人。受益人在出运了220件计算机零件后,提交全套单据给B行,要求支付信用证项下全部款项USD60000.00。

经审核无误,B行议付了单据,寄单至I行,并向被指定的偿付行R银行索偿。由于I银行的偿付指示并未限制由何家银行索偿,这就意味着R行可对任何议付行偿付。于是R行偿付了B行。

I行在审核后认为单证不符,电告B行拒受单据,理由如下:

货物短装,信用证要求装运2200件计算机零件,价值为USD60000.00,而今金额为USD60000.00的单据有装货220件。

B行立即通知了I行,他们完全按照信用证条款议付了单据,由A行发来的信用证项下货物为220件计算机零件而非2200件。为证实此点,它将A行发来的信用证原始通知副本,以快邮寄I银行。

得悉此讯,I行立即电询A行有关信用证误传之事,A行核查了来证电文,发现它所收到的电文中货物描述确为220件计算机零件。故即通知了I行,并将其收到的电传副本以快邮寄去。

收到A、B两行发来的信用证电传通知副本后,I行认为在其电讯传递过程中发生了错误。尽管如此,I行仍要求B行立即退还已索偿的款项,强调其在开证指示中声明寄发邮寄信用证证实书。因此,B行理应审核邮寄证实书并更正电传中的错误。

B行复告I行,它们从未收到过该证实书,此事应与A行联系。然而,B行已试图与受益人联系,以求问题的解决,但始终未能如愿。

I行随即联系A行。它们认为既然信用证明确表明寄送邮寄证实书,因此在收到邮寄证实书后,A行有责任确认该证的电传通知与证实书是否一致,它们未尽此责,故应对未更正的差错负责,偿还I行USD6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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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根据以下资料回答问题: 2001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计算机的合

根据以下资料回答问题:

2001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2001年12月马赛港交货。2001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2001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货款议付给卖方。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船及货物全部沉入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得知所购货物全部灭失的消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拒绝偿付议付行已议付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根据国际贸易惯例,现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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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2006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0台缝纫机的合同,每台CIF SHANGHAI 100

2006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0台缝纫机的合同,每台CIF SHANGHAI 1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2006年12月马赛港交货。2006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2006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0台缝纫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物与货船全部沉入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己知所购货物全部损失的消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拒绝偿付议付行支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根据国际贸易惯例,请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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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1992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1992年12月马赛港交货。1992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

1992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1992年12月马赛港交货。1992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1992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物与货船全部沉入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知所购货物全部损失的消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偿付议付行支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现问: 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依据是什么? 3.买方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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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案例 保兑行的职责 案情 甲国出口商出口一批货物到乙国,进、出口双方约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于是乙国进

案例 保兑行的职责

案情

甲国出口商出口一批货物到乙国,进、出口双方约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于是乙国进口商委托其银行(乙银行)开立了一张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该证由丁银行保兑。在甲出口商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完成了一切之后,他将全套单据,在规定的信用证有效期内,向丁银行提示,丁银行认为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并对单据进行了议付。事后乙银行收单后经审核认为单据不合格而拒受。丁银行因此而蒙受了巨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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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案例 对有关单据的认识问题 案情 I银行开立了一张不可撤销信用证,经由通知行A通知给了受益人。该信用证

案例 对有关单据的认识问题

案情

I银行开立了一张不可撤销信用证,经由通知行A通知给了受益人。该信用证对单据方面的要求如下:

1.商业发票;

2.装箱单;

3.由SSS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书;

4.海运提单表明货物从PPP港运至DDD港,提单做成开证行抬头。

受益人在货物出运后将全套单据送至A行议付,A行审单后指出下列不符点:

1.检验证书的出单日期迟于货物装运日,并且未能指明具体货物的检验日期。

2.装箱单上端末印有受益人公司、地址等文字,且装箱单未经受益人签署。

3.提示了运输行收据而不是信用证上所要求的提单。

A行将上述不符点通知受益人,受益人要求其电传I行求其授权付款。

I行与申请人联系后,申请人不愿取消此不符点。因为,他不能确定该批货物是否确已适当检验过?货物是否已出运?除非授权其在货到后检验货物,检验结果表明货物完好无损,否则他将拒绝付款。I行告诉A行其决定拒绝付款的决定,并保留单据听候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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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案例 对正本单据的理解 案情 有一信用证的开证行开立了一张不可撤销保兑信用证,该证中有一条款规定“必

案例 对正本单据的理解

案情

有一信用证的开证行开立了一张不可撤销保兑信用证,该证中有一条款规定“必须提供全套3/3正本洁净已装船提单”。而受益人提供的全套单据中包括了一套3/3洁净已装船提单,每一份均经有承运人手签,且分别表明“original”、“duplicate”、“triplicate”。通知行审核了受益人交来的单据,认为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于是即对受益人付款,并单寄开证行索偿。

开证行收到单据后认为有一处不符。全套三份正本提单上并没有如《UCP 600》第20条a款的规定全部标上“original”字样。所以该行拒绝付款并持有单据听候处理。

议付行则认为一套三份提单全是正本单据,均经由承运人手签。该正本单据的制作符合《UCP 600》的其他相关规定。此外,议付行认为《UCP 600》第20条a款的规定并不适用于运输单据。各份正本提单上的“original”、“duplicate”、“triplicate”字样并非“正本”、“第二联副本”、“第三联副本”之意,而应理解为“original,original”,“duplicate,original”,“triplicate,original”,即“第一联,正本”,“第二联,正本”,“第三联,正本”。这一做法已为国际银行界和运输界所普遍接受。

开证行坚持认为《UCP 600》第20条a款非常清楚地规定了单据如何制作、如何签署。既然全套单据中的另两份提单明确写明“duplicate”(第二联)、“triplicate”(第三联),那么就不能认为该两份单据是正本提单。有鉴于此,开证行认为其拒绝付款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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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案例 利用备用信用证追回欠款案 案情 ×年4、5月间,我某外贸进出口公司(卖方)在偶然的机会中与香港某贸

案例 利用备用信用证追回欠款案

案情

×年4、5月间,我某外贸进出口公司(卖方)在偶然的机会中与香港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买方)分别签订了五份出口销售合同。合同总金额为65万多美元,付款方式全都是见票付款托收方式(D/P at sight on collect basis)。×年6月初,前四批货物分两批陆续从上海港装船发出,运到目的港。卖方也陆续分两次将四套总价值为45万美元的托收单据通过中国银行某分行寄往香港买方的账户银行办理托收。由于这四批货发货时间紧凑,所以到第四批货物发出后,第一批货款亦将到期,但客户坚持验完全部货后再付款,因而一拖再拖,直至逾期一个月之久。

正当卖方千方百计要追回这四笔货款时,同年7月中旬买方又提出要执行第五个总金额为20万美元的合同,卖方为了追回前四笔货款,又能保住客户,正常收汇,故提出结汇方式改为即期信用证付款方式(Payment by letter of credit at sight),同时又提出对前四笔托收的催收。而买方则提出:因资金不足,执行完第五个合同后一次付清。为此,买卖双方僵持不下。后经洽商,买方接受了如下条件:卖方同意向买方执行第五份销售合同,向买方提供20多万美元的货物,同时,买方根据修改后的合同开立一份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该信用证是即期议付信用证。为了保证单证相符,该信用证主要条款均由卖方拟定。并将该信用证条款作成:

We hereby agree with the drawees,endorsers and bona—fide holders of all drafts drawn under and in compliance with theterms of this credits that such drafts will be duly honored uponpresentation to the drawees.And the payment will be the amountof USD 200,000.00 plus additional payment for the amount of USD 450,000.00 under beneficiary's S/C No:95ST×××onthe collection basis which was ensured by the applicant andagreed by the applicant and the beneficiary.

我们谨此向汇票出票人、背书任何善意持票人承诺:当该信用证项下单证相符时,我们将对受票人的汇票提示予以支付。支付时,我们将在托收方式下另付450000.00美元,作为对受益人第95ST×××号售货确认书项下托收货款的支付。这是开证人保证的,也是开证人和受益人同意的。

基于同样的道理,买方应卖方的要求,同意再开立一份不可撤销备用信用证。若在信用证结算时,还未将前四笔托收款项付清时,卖方可凭信用证项下结汇水单、违约证明及应收金额的汇票执行该不可撤销信用证。

但事实上,买方根本不愿履约付款,而是迫不及待地按卖方要求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并频频来传真催促发货,却只字不提前四笔托收款项的事,也不提开立备用信用证的事。

卖方则立即发传真明确通知买方,根据买卖双方×年7月13日合同规定,买方须开立两个信用证,一是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一是不可撤销备用信用证。因此,买方只有开立了不可撤销备用信用证后,卖方才能执行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否则将不会发货。

由于客户在签订了这五个合同后,立即又将合同卖给另一客户,而且还是政府招标工程的原材料。若买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将发货,买方将要承担高额罚款。因此,买方要货心情急迫。但是,他仍然坚持:保证在第五批支付货款时,同时将所欠四笔货款付清。卖方仍然坚持初衷:必须开立不可撤销备用信用证方可发货。

买方在万般无奈之下,终于通过原开立跟单信用证的银行,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备用信用证。该备用信用证的有效期迟于跟单信用证有效期后一个月。

卖方在收到备用信用证并审核无误时立即在上海发了第五批价值20多万美元的货物,并在发货三天时,按跟单信用证的要求缮制了一套单据交中行议付,并附上了一套托收项下的45万美元的汇票,并要求议付行进行电索。

果然不出卖方所料,10天后,开证银行支付了该笔议付金额。但是,买方未能将前四笔货款按第五个合同的规定一并付来。卖方立即发传真给客户,嘱其立即支付前四笔货款。而买方来电称:资金仍然困难,容一个月后即付,并表示承担利息。显而易见,一个月后,这个不可撤销备用信用证将会失效,如同一张废纸。届时,买方又能将前四笔45万美元的贷款无限期地拖延下去。

卖方立即按照备用信用证的要求,缮制了一套45万美元的即期汇票,附上跟单信用证项下的结汇水单(应是65万多美元,实则是20多万美元)及一份违约证明书,一并交原议付行向国外追索。10天后,开证行将45万美元付出。

这笔业务终于在利用备用信用证的条件下,安全收回拖欠几个月的四笔托收款项,实现了利用备用信用证与托收、跟单信用证的配合,最终追回逾期货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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