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为合法夫妻,两人于2006年结婚,甲2016年又与丙登记结婚。后由于甲受贿被有关机关查处,
问:乙得知此诉后可以向人民法院要求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吗?为什么?
问:乙得知此诉后可以向人民法院要求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吗?为什么?
甲(男)与乙(女)于2000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丙)。2006年甲调动到A城工作,随后因与乙感情不和而通过诉讼离婚。2008年A城某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判决丙随其母乙共同生活,甲每月支付给丙抚养费150元。2009年春节,丙在与邻居小孩丁玩耍时,不慎用石头打伤丁的眼睛。丁父母为给其治疗化去医药费3000余元。丁的父亲要求乙赔偿这一损失。但由于乙所在工厂不景气,已经几个月发不出工资,又无其他经济收入,故无力承担该责任。后乙找到甲,要求甲付给部分钱,以赔偿丁父母的损失。甲一口拒绝,并说道:“我们早就已经离婚,孩子是判给你抚养管教的,你是监护人,孩子现在惹了祸是你管教不严造成的,责任在你。我每月已支付了抚养费,别的责任我就没有了。”由于乙迟迟不能赔偿损失,丁的父亲便以丙为被告,以乙为丙的法定代理人起诉至人民法院。问:
夫妻离婚后,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还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A.房屋的租金3万元为甲乙共同财产
B.房屋升值的1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因该小说未发表,故乙未取得著作权
D.甲的行为构成了遗弃
A.恢复房屋产权由甲、乙共有
B.甲有权转让其自有份额,产权由乙、丙共有
C.该房产与乙无关,丙取得房屋所有权
D.丙取得房屋所有权,乙追究甲的侵权赔偿责任
周某(男)与吴某(女)于1995年5月1日结婚。后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双方难以共同生活下去。
2006年8月27日,妻子吴某提出离婚。双方于2006年10月17日协议离婚,约定:一、婚生子小明归妻子抚养,丈夫周某每月给付生活费400元,小明的医疗费和教育费由夫妻各分担一半,至小明能独立生活时为止;二、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共有财产具体分割如下:房屋一处归妻子吴某所有,由吴某一次性支付给周立新25万元;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归吴某所有;丰田汽车一辆归丈夫周某所有;建设银行存款12万元,由两人平分,各得6万元。
2007年初,吴某发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周某用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另外开户投资于股市,获利达20万元。吴找到周,主张这一部分财产自己也享有所有权,应当与周某平分。而周某却认为双方已经离婚,而且财产已经分割完毕,现在的20万元财产应当归自己所有。多次协商不成后,吴某于2007年6月起诉至法院,认为协议离婚前周某炒股所得为夫妻共有财产,由于自己不知情,周某未如实告知,对于周某这一部分隐匿的财产,要求法院进行再次分割,由周某支付自己人民币10万元。而周某则辩称已与吴某协议离婚,双方已经进行了离婚财产分割,不应再进行财产分割。
问题:离婚时周某隐藏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吴某是否有权请求重新分割?
A.两人可无限制地协议选择适用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
B.两人如协议离婚,则可以协议选择适用双方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C.如两人协议离婚,但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中国法律
D.两人诉讼离婚也可选择离婚适用的法律
A.今年婚礼之后
B.双方补办结婚登记之后
C.乙20周岁之后
D.甲乙均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时开始
A.南京市政府外事办公室
B.南京市鼓楼区民政局
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D.德国驻上海领事馆
A.乙
B.丁
C.戊
D.庚
A.甲未到结婚年龄,且曾患有麻风病
B.乙未到结婚年龄,且为甲肝病毒携带者
C.甲未到结婚年龄,乙为甲肝病毒携带者
D.甲未到结婚年龄